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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当下,法律修辞研究已出现微观向宏观的转向。过往法律修辞研究集中在法律语言,侧重法律语言语词、表达、结构研究,现如今,法治话语成为法律修辞研究的重点。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这其中建构法治话语及塑造法治意识形态是重中之重。建构法治话语及塑造法治意识形态以遵守规则为前提,以依法裁判为表征,而遵守规则与依法裁判内涵需要在现实语境中重新定位。遵守规则不是死守规则、机械解释法律规范含义,依法裁判不是僵化适用法律规范,不只是追求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如何实现裁判的合理性是当下需要反思的问题。实现裁判的合法合理性离不开具体的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及其法律修辞方法的适用在司法裁判中已成为常态,其具体思维引导功能更加凸显。需要指出的是,裁判的合理性承载了诸多价值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或者称为道德规范要想发挥规范性作用,必然要融入到法治建设当中,因为道德规范的规劝性不足以抵挡当下道德涣散社会语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不是口号,融入需要具体方法,融入立法是最直接的方式,但是法律需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需要融入执法与司法。其实,当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也离不开我们的传统文化所承载的各种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具体价值具有历史维度。不同的社会语境孕育了不同的法治形态,法治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立足于具体的语境。当下所讲的法治价值多来自于西方,但没有普世的法治,更没有普世的价值,价值结合语境就会出现差异。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立足中国语境,需要继承与发扬传统道德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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