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46年,为澄清德国罪责问题,雅斯贝尔斯提出了一个包含刑事、政治、道德与形而上学四种罪责范畴的模式,区分辨别了这一复杂问题的不同层面,并同时兼顾对个人与族群、道德与政治、暴力与权利、民族国家与世界秩序等问题的反思,深刻论证了罪责问题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