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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分析

《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分析/河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博士论著》认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是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不断调整的过程,是对我国基本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围绕这一命题,《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分析/河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博士论著》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即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现实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思路、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在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基本内涵、行为基础、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法国、日本的农业企业化的国际经验及趋势,以及现行农业双层经营制度的缺陷,指出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的基本线索,提出农业企业化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   第三部分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变迁机制进行分析,认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包括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内在机制主要通过对农产品的生产特性和交易特性变化的分析,认为网络型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基本形式。从生产特性看,随着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农业生产受到自然因素的制约越来越小,农业生产标准化技术使得劳动的计量和监督成本也逐步降低,加上农村熟人社会特质,使农业组织较大规模劳动的代理问题得到削弱,这就为突破小农家庭组织的边界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农业本身是一个以一种生命体适应另一种生命体的过程,以及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在一段时间内,农业生产组织仍然以农户家庭为基础,但农户行为具有了典型的企业化特征,如专业化生产、土地适度规模化、利润导向、雇工经营等。从交易的三个维度看,伴随农业生产专业化和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资产专用性程度越来越高;随着农产品生产突破季节性的限制,农产品交易频率也逐步增加;农业的市场风险不断增加导致其不确定性增加。这三方面的综合作用也提出了以企业替代市场来组织农产品交易的命题。总之,农产品的生产特性和交易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该是一种以企业为网络核心、以农户为网络成员,二者之间组成一种契约或产权关系,实施企业化经营的网络型组织。外在机制通过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以及工具理性主义和演化理性主义制度观的分析,提出我国农业企业化需要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中要充分考虑制度的潜在需求,将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供给方面的导引作用,强调国家在宪法和政治领域上提供制度供给来推进农业企业化,并为制度变迁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作为制度创新的初级主体应该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部分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制度实现机制进行分析,认为农业企业化的实现需要沿着农户企业化和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两条线索,并以农户企业化为中心,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与农户企业化协同演进。   农户企业化包括农户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化和农户组织企业化。现阶段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如下特点:土地经营规模较小,土地细碎化程度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提高,对社会化服务的依赖增强,雇工经营有了一定的市场。总的来看,农户生产经营企业化程度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已经进入农业企业化的成长期。农户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化影响因素错综复杂,按照各因素影响程度重要性不同依次是农户的技能、政府对规模经营的支持程度、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七地调整频率等。   农户企业化的组织模式按照农户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分为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模式和农户作为农业生产车间的一体化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适用范围不同,演进路径也不一样。家庭农场在专业化基础上逐步走向合作化,建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演变为农业企业,这种路径可概括为“农户+公司”模式。它可能对于二、三产业相对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户已经退出农业生产,不再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地区是可行的。一体化模式通过“大农”对“小农”的带动,将农业生产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经营职能留给“大农”,而小农自己已被企业化进“大农”的管理系统,按照“大农”的统一部署从事农业生产,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通过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结成共同体,可概括为“公司+农户”模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户还以农业为主,推行这种“大农”与“小农”并存的二元经营格局可能是现实的选择。   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既有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又有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如多重目标性、非法人主体性、产权模糊性等,越来越成为农户企业化的障碍,必须对其进行企业化改造。改造目标和方向是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建立产权相对清晰、治理结构合理的股份合作社。新型社区股份合作制虽然在产权结构上较传统社区经济组织更加合理,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产权问题,主要表现为:集体股的设置容易导致产权模糊;个人股权仍不完整性;产权设置的福利和公平取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新型社区集体经济功能的发挥,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如减持或取消集体股、开放股权、增加个人股的流动陛、促进社区型向企业型合作社转变等。   第五部分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的制度环境进行深入分析,构建了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为核心,包括了农业企业家生成、剩余劳动力转移、农地规模经营和农业投融资制度的政策体系。农业企业家的培育是农业企业化的发动因素,农地规模经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将成为农业企业化的主要限制因素,同时农业企业化也对农业的投融资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我国农业企业家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的农地制度不利于农业企业化经营;不完全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方式也限制了农业企业化进程;农业投融资制度也不利于农业企业化。需要从一个战略高度,结合世界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科学地认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演进的基本规律,以新农村建设中的“生产发展”为工作主线,将农业企业化作为农业政策的核心目标,构建有利于农业企业化的制度框架,将农业企业家生成、农地规模经营、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投融资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通盘考虑,为农业企业化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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