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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

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商法或商法典均是商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国、德国、日本等都有商法典,即便是英国、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也非常注重制定商法典或商事单行法这样的成文法。现代市场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离不开商法作用的。经营者要进入市场,就需要公司法;公司要筹集资金,就需要证券法;公司要开展营业性经营,就需要合同法;合同要履行,这就需要票据法;公司不能支付,就需要有作为破产依据的破产法;而经营风险大,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有保险法。随着现代市场的发展,商事职能越分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应地也会产生许多商法的新领域。如融资租赁法、基金管理法、信托法、期货法、担保法、代理法、产权交易法等。一国的经济如果缺乏上述法律的规制,是难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也是难以建立符合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新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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