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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律风险提示650项(谷臻小简·AI导读版)
李新
本书归纳、表述了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常见劳动法律风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法律建议,合计提示法律风险65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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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归纳、表述了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常见劳动法律风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法律建议,合计提示法律风险650余项。
版权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9年3月
字数
22,171
分类
社会文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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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律风险提示650项(谷臻小简·AI导读版)
李新
书名页
版权信息
第一章 招聘与录用
一、 用人单位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即开始招用劳动者
二、 招聘广告中有对劳动者身份情况存在限制、歧视的内容
三、 对受聘劳动者的个人资料未注意保密,或者未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公开、擅自使用、转卖其个人资料信息
四、 用人单位未为其录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许可证件、工作签证、居留证件,或者录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违法就业的外国人
五、 录用来自竞争对手用人单位,存在有效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签订
一、 已发送聘用通知书,经劳动者承诺后又拒绝其入职
二、 未与本单位特殊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 在劳动合同中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四、 劳动合同无劳动安全保障、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或有免除、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内容
五、 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 未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七、 劳动合同无效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八、 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违法不予签订
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设置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等违法内容
十、 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不当导致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毁损或被劳动者窃走
十一、 劳动合同未约定采取何种工时
十二、 用人单位为规避义务,故意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十三、 试用期约定期限过长
十四、 未能在试用期结束前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续订
一、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后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未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提出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第四章 劳务与实习
一、 与已满16周岁的勤工助学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 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在用人单位实习
三、 招用跟岗、顶岗人员实习前,未签订实习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一、 未通过职代会形式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未征求工会的意见,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
三、 规定劳务人员直接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四、 在开业后半年内未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 培训与服务期
一、 未与劳动者约定在脱产的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劳动报酬应如何支付
二、 未与劳动者约定在脱产的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致人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三、 用人单位未提供培训费用,或者培训并非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四、 用人单位未依法对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不少于工资总额1.5%的教育培训经费,或者挪用该经费
第七章 保密和竞业限制
一、 录用来自竞争对手、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签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后不当获取其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
二、 未明确哪些劳动者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三、 因劳动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导致泄密
四、 保密协议中仅约定劳动合同期内有保密义务
五、 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八章 工资支付
一、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 在试用期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本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四、 将依法不应计入最低工资的收入计入最低工资
五、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陪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未正常支付工资
六、 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停工超过一个月,期间未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停工期间工资标准
七、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罚款的种类过多、罚款金额过高
八、 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金额或比例过大
第九章 工作时间和加班
一、 标准工时下要求劳动者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超过36小时;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超过上述期限
二、 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三、 要求劳动者加班,未征求工会意见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被拒绝后以扣发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威胁方式强迫劳动者加班
四、 未正常保留两年以内劳动者出勤和加班情况的人工考勤表
五、 在工作日安排加点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安排补休
第十章 请假休假
一、 未按规定同意劳动者享受婚假、丧假、产前假、产假、难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等法定休假
二、 未按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每年应有的带薪年休假
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擅自将劳动者按照比例折算后多休的年休假天数扣回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一、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
二、 用人单位未根据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三、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
四、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 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定期进行职业病定期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
一、 未根据规定在6至9月期间工作场所不低于33度的情况下发放高温津贴
二、 未按规定同意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享受30天生育假、配偶享受10天陪产假
三、 招收未成年工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获取未成年工登记证即上岗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变更
一、 用人单位的经营方向因市场变化或者资产重组等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 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应当无条件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
三、依法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对劳动者的工资调整幅度过大
第十四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 规章制度未明确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二、 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提出辞职申请,过期后用人单位以辞职理由不成立、未办理完审批手续等为由拒不办理离职手续
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合法收集相应证据
四、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包括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尚处于法定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 用人单位擅自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后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与技术革新”“其他”条件,进行经济性裁员
七、 用人单位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未明确具体的解除理由
八、 聘用的外国人或中国台港澳地区人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按规定交还或注销许可证件
九、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章 经济补偿金
一、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以及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错误
三、 对于为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未依法将其军龄计入经济补偿年限
第十六章 劳务派遣
一、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后,又与被派遣劳动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二、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给予其较低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三、 劳务派遣单位有法定情形不再继续经营
四、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五、 劳务派遣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 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月向其支付最低工资
第十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
一、 未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 不当限制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其他劳动关系
三、 不根据规定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章 社会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一、 用人单位未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费情况
二、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三、 用人单位采取各种财务、行政手段故意降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劳动者账面工资的数额,规避缴纳社会保险
四、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依法承担缴纳公积金的义务,或者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方式
五、 未与合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以及中国台港澳地区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章 企业年金
一、 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之前用人单位未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或者制定后未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出决议,未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用人单位未根据企业年金方案按期缴纳费用,或者缴费金额超过最高限度,或者未按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其应缴费用
四、 在不符合领取年金条件下,擅自同意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
五、 企业基金理事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改正
第二十章 工伤
一、 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参保之后无正当理由欠缴费用
二、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三、 用人单位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愿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然依职权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工伤认定
四、 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拒绝支付工资、护理费或降低支付工资标准或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拒绝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 非法用工单位拒绝根据法定数额对伤亡劳动者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
一、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二、 对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
三、 经协商后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四、 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中未聘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仲裁、诉讼
五、 超过法定的两年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六、 在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清算时,未依法将所欠劳动者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费用根据法定顺序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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