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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风云录:民事卷(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修订版)

在香港,出庭律师(Bamster)被俗称大律师,而事务律师(Solicitor)被俗称小律师,虽有不确切的地方,但从中可以看出,出庭律师地位的重要,并非任何一个律师都有出庭辩护的资格。在内地,情况越来越逆转,一些著名的律师往往不屑于出庭,而以能办理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等业务为荣。最近听说律师界内有人更以不办任何具体案子为最高荣誉,最有名的合伙人是靠其名声来拉案子、接案子。自己无需去办案子,其主要收入也不是靠具体案子,而是靠其合伙人的地位。律师竞以能成为其他律师的“老板”而自诩,这真是律师行业的悲哀!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他比大学讲台上的教授更能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和规则。大学教授往往是以案例来说明如何理解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而律师则要通过具体案子来说服法官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在这个舞台上,他比法官更能深入地阐述和发挥他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法官只是客观地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意见,他的作用是判断,而律师的作用则是说服,他应当以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辩才去说服法官,使法官能信服律师的分析和主张。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辩护词就像教授在讲台上的一堂讲课,就像法官笔下的一纸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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