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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公法研究文丛 民国北京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研究:基于平政院裁决书的分析

不少学者断言,21世纪是公法的时代,笔者不知道这种判断是否妥帖,但讨论公法的问题在近几年的确变成了某种学术时尚,而对当代公法问题的研究显然属于其中的焦点。择主要者就有:罗豪才先生主持的“公法名著译丛”“行政法论丛”“现代行政法论著丛书”;梁治平君主持的“宪政译丛”;贺卫方教授主持的“司法文丛”;夏勇君主持的《公法》;谢晖教授主持的“公法研究”;张树义教授主持的“公法论丛”;陈兴良教授主持的“刑事法评论”等。各文丛均有所侧重,一部部重头的著作,使得中国法学的学术一时间似乎进入了“公法时代”,这一切当然令吾辈欢欣鼓舞。  众所周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对这一经典性的定义加以肯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罗马法学家这种关于法的部门的划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划分在法律技术方面使立法变得无比清晰。作为古代世界*完善、*发达的法律体系,是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重要的贡献就是公法、私法分立的理念及其制度安排。按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在其《德国民法总论》中的说法,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作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分类,当然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笔者以为公、私法的划分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断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划分公法、私法的问题大多持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至少在笔者读大学的那个年代,就不接受这种划分。主要原因是列宁1922年说过的一段话:“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现在看来,这种认识受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解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许多法律问题突显出来: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家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究竟应以什么作为基本结构?如何规范公权力?法治政府该如何实现?法治政体又该如何架构?在此情况下,公私法之分重新被摆上了法学论坛。时至今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传统为当今各国普遍接受并被视为立法科学中的常识。这种划分传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产物,也是立法实践的历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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