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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基本问题

财产性利益是无体的、具有客观财产价值的确定、具体的利益。首先,在存在形态上,财产性利益是无体物,从而区别于作为有体物的财物;其次,在财产价值表现上,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必须是客观的,而不能只具备对特定个人而言才具有意义的主观价值以及消极价值;再次,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具体利益,而不能是尚需其他条件对之加以确定的利益。依据上述标准,以支配财物以及请求交付财物为内容的各项财产权利(所有权以及部分债权等)当然属于财产性利益,并构成财产性利益的主要部分。本书问题意识清晰,研究视野宽阔,具体论证深刻,研究结论既具独创性又相对持平,均在我国刑法学能够接受理解的范围之内,且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国有关财产犯罪的研究水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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