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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与国企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但公司自发地作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只有按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律规范设立、组织、活动的公司,才能发挥其现代企业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它的施行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公司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反复审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公司资本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对外投资和担保限制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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