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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及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本书从理论基础、实践需要以及域外经验等角度论证完善我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信用保险合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理论包括社会契约理论、社会互助思想、信用哲学等法哲学理论,马克思“产品扣除”和“信用本质”学说、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思想、“市场缺陷”理论、出口补贴合法化理论等法经济学理论以及社会连带思想、社会控制理论等法社会学理论。其次,完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有助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和谐有序发展、推动我国信用保险市场积极健康发展、确立信用保险独立完整的法律地位并提升其影响力、促进信用保险行业监管的合法性和适度性。最后,梳理世界先进国家或者地区的信用保险立法并将其类型化为“政策单行”和“政商不分”模式,进而详细研究作为典型代表的英国、美国、韩国以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的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内容,对两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和借鉴,最终提出我国的信用保险立法思路应当采用“寓政于商”的第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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