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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列编三,列章十二,分别叙其要义如下:  任何事物之汇而成类,必有其总体相之可言,否则百戏杂陈,无体相矣。盖不求其总,难得其全;不窥其全,难明其统,事理然也。况法制之为类浩繁,更不能不提纲挈领以论之,作总论编第1。汇而成类之事物既非一种,当必有其各别相之观察,否则徒有其表,不知其实矣。盖各者总之反,专者全之分,识其大体有尚于总于全,深其内容有尚于各于专,法则然也。惟为篇幅所限,虽以各论为称,实为选论性质,作各论编第二。关于事物之叙述无论求全求专,必应有其重点所在,有其价值所属,更为治法律史学者所应具之态度;否则惟夸祖宗之富贵,莫解自己之贫寒,有何益哉?惟《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结论非限一端,遂以后论为称,作后论编第三。  总论编为章有四:研究中国法制史首须对法制之命名有其认识,次须对史绩之温习有其目的,并须对治史之学问有其方法。三者阙一,皆失其道,循路而进,此为其始,作开宗明义章第1。时代演变,事之常也,历史叙述,莫非变也。中国法制之史的变动,最重要者为变法之变,律统之变,法学之变。就此三变,以概其余,作探源索流章第二。中国法系为世界各大法系之一,其存在、其形成、其特征、皆与中国文化有关。外人或有误解,国人应知底蕴,作固有法系章第三。政事民事或归于礼,刑典刑书代有其文,“律令典”具有成文性也,“敕格式”具有命令性也,“科比例”具有伸缩性也。虽历代典籍,不尽于此,大体则已备之,作重要典籍章第四。  各论编为章有六:政事之要,首为组织,除皇权外,安内以行政为主,驳外以兵事居先,司法组织所以处理讼狱也,监察组织所以纠弹官吏也。举此四事,以例其余,作组织法规章第1。组织之运用,端赖人事之健全。人非生而即能,须教而育之有道,士非居而即达,须选而举之有方,然无论选士与选官,皆以考试方法为最公平。过去立政素习于此,虽在今日仍为重要,作人事法规章第二。中国法制向以刑事占主要部分,诉审有其体系,刑名有其章则,论罪科刑有其所见,肆囚赦罪有其所本。虽不必尽合于今,要为旧日之急,作刑事法规章第三。民事系以家族制度为核心,亲属继承等事亦附见之。且家族制度对于政事法之影响既甚广泛,对于刑事法之支配更为深刻,国家联而为称,即知其然。如舍家族制度不论,自无由洞悉往昔法制之背景何在,作家族制度章第四。家族组织配偶为本,而亦男女之情合于礼义者也。由原始之婚源,进入自然之婚俗,继以婚礼而确定之,复以婚律而保障之,君子之道遂造端乎!夫妇矣。配偶为人伦之始,为家族之原,为国家社会之基石,作婚姻制度章第五,国以财政为其命脉,民以经济为其血液,举凡田土问题,赋税问题,财货问题,钱币问题,皆与国计民生极有关系。往昔之食货制度,亦即今日之财经立法,古之所重今之所贵,作食货制度章第六。  后论编为章有二:中国法系之体躯,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系之生命,儒家所赋与也。法家尚霸道,重刑治;刑之始也为兵,刑之变也为律,有其因焉,有其果焉。儒家尚王道,崇礼治;礼之始也为仪,礼之变也为法,有其源焉,有其流焉。儒法之争,王霸之争,实即礼刑之争;终因儒家法学获胜,奠定礼刑合一之局。从其演变经过而观,不啻中国法制之史的缩影,作礼刑合一章第1。鉴往而知来,温故以求新,法律史学之研究,非为过去标榜,实为现在借鉴,并为将来取法。今之所行者“宪法”之治,五权之用,虽为新制,究有所承,立“国”精神及立政纲领始终不变者此耳。今之所为者,民刑之法,财经之道,虽系新献,仍有其本,过去成效之保留于今后者采之,过去弊害之警惕于现代者去之,研究法律史学之有价值者是耳。以古观今而知其变,以今观古而守其成,作今古相通章第二。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写作缘起,及三编十二章大旨,粗如前述之后,尚有不能已于言者:无三民书局之约稿,新作不知何日问世,而刘振强先生精心校勘,力避鱼鲁之误,并为读者代谢之。余妻梅晴岚女士及余儿大为为余抄写,每至深夜,劳碌亦甚。虽有夫妻父子之亲,相助皆属分内之事。但夫妻相敬如宾,仍应以礼相遇,不能不致谢意。谢其母而不提其子,当非其母之所愿,故附笔及之,此在中国史上或有其例,而在中国法制史上则未之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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