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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贫困群体社会保障政策与措施研究

《城市贫困群体社会保障政策与措施研究》内容为:1.生活保护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一,国家行政主导的原理。生活保护法第1条明确指出:本法律要以日本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理念为基础,对于生活在贫困状态中的国民,国家要视其贫困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的同时,达到促进其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目的。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对国民的生存权利必须给予保护,还指出了这种保护需要以国家责任的形式来实现,即在生活保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强调了国家的行政主导地位。第二,无差别式平等的原理。生活保护法第2条指出:国民只要满足了法定的条件,不论人种、信仰、性别、身份,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无差别的、平等的生活保护措施。但是,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满足了所有条件时,应该注意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补充性的手段来满足所定条件。所谓补充性的手段是指通过其他的法律制度(如身体残疾者福祉法、儿童福祉法、母子及寡妇福祉法等),或者通过有抚养义务的亲属的抚养来达到脱离贫困状态的目的。第三,最低生活保障的原理。生活保护法第3条指出:生活保护制度必须按照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内容来执行。宪法第25条对被保护人的权利做出如下规定:“国民拥有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权利”,也就是明确了生活保护制度只能对最低水准的生活予以保障,对超过最低生活水准以上的保障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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