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6章,本法共分为94条。2013年和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各经过一次小修,但每次修订仅修改了1条: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这一规定取消了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所规定的30日审核期限,是在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纳税登记采取的简政放权措施。这一规定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也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进税务机关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取消了我国传统的减免税审批制。
微信读书推荐值
评分不足
2人点评
推荐
一般
不行
热门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