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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默示许可研究

本书从民法的视角,审视专利默示许可的价值与功能,认为专利默示许可在价值选择、制度构造上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外观主义原则及相关制度。顾名思义,外观主义重在对既成事实外观的承认和尊重,哪怕当事人内心意愿与此有违。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外观主义赋予该事实外观以法律效力。专利默示许可一方面要保护相对人信赖,维护利益平衡,同时还应基于促进技术流转、传播的考虑,使专利技术造福于人类,为更多的人所使用,因此,在适当的事实前提下认定默示许可有助于达至这一目的。创造性地提出专利默示许可是责任规则的新类型。专利权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排他权,决定了在许可协议缔结过程中,专利权人可能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权利,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使双方处于并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一旦根据事实外观和诚信原则认定默示许可存在,就会大大削弱专利权人的要价能力,使专利权人无法通过侵权要挟而攫取不合理、不正当利益,从而纠正双方失衡的利益状态。专利权要价能力削弱的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人无法主张侵权,其实质是将绝对的排他权转化成了报酬请求权。此外,专利默示许可在分类上立法与司法二分类型也与责任规则类型相一致。因此,其不仅在价值功能、制度构造上均符合责任规则的本质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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