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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信息的全球法律控制

垃圾信息是信息社会的一个副产品。随着商业活动与现代电子通信技术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垃圾信息问题日益冲击着传统法律体系。目前对垃圾信息进行法律控制的尝试存在着概念不统一、规范模式不统一等问题,并对加强国际合作、公私部门问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垃圾信息的构成要件包括技术要素、商业要素、大批量、特定内容和作为威胁安全的工具等。垃圾信息行为依法律性质可分为垃圾信息侵权和垃圾信息犯罪。前者可能侵害财产利益、人格权、商标权,后者可能侵害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之间不同形式的组合。垃圾信息行为的首要特征是权益侵犯的复杂性,并普遍表现为匿名和跨越不同法域。 垃圾信息的立法规范模式可以分为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前者是指立法规定在没有接收者事先明示或暗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送非经索取的商业电子信息,其代表为欧盟反垃圾信息法律体系。 后者是指立法规定在接收者告知发送者不再希望收到信息之前,都可以发送及持续发送商业电子信息,其代表是美国反垃圾信息法案。 目前国际反垃圾信息立法的进展滞后于实践需要,除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的有关规定外,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反垃圾信息立法均处于意向阶段。各国开展的反垃圾信息合作主要集中于执法方面,签署了大量有关克服内国执法权限限制、加强信息收集与共享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经济合作组织、欧盟、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国际组织也积极推进反垃圾信息国际执法合作。 国际反垃圾信息司法活动主要面临管辖权方面的挑战,除加人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尽快签署海牙公约草案外,笔者建议考虑管辖权问题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和全球化因素,尝试采用世界多元管辖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管辖权争议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 非主权者在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背景下迅猛发展,尝试自助、自律和自治,作为主权者反垃圾信息法律控制体系的补充,同时与公共机构在反垃圾信息执法中密切合作。 发展中国家是垃圾信息的重灾区,中国有其特殊性,中国垃圾信息法律控制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是不可分割的。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垃圾信息的规范比较分散,没有对垃圾信息的统一定义,可直接适用的条款少、效力低,对垃圾信息行为可能使用的电子通信方式没有进行统筹考虑。另外,中国各法域间还可能出现反垃圾信息法律冲突。中国参与垃圾信息全球法律控制需要整个法律体系作出综合反应,完善立法,加强反垃圾信息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充分发挥行业和公民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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