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央地关系视角下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与监管体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研究: 首先,我们梳理了金融央地关系所处的宏观背景。金融央地关系是整个央地关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其放在整个央地关系宏观背景下,才能得到更科学的结论。因此,我们从较宏观的视角梳理了金融央地关系的变迁过程、目前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而且,这一部分重心是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动机和逻辑,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的演变过程。 其次,讨论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离不开传统金融监管上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在《央地关系视角下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与监管体制》中我们也从金融央地关系视角开展了一些针对传统金融的研究。通过对城商行、地区金融资源等数据的创造性应用,我们发现金融机构有跨区域调配资源的动力,因此一个地区对银行的招商引资不一定就能吸引到金融资源,反而可能导致金融资源的流失。因此,地方政府对金融的盲目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可能不一定符合某些地区的利益。而且,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干预,还会干扰全国统一性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执行,并有诱发地方金融风险的可能。此外,我们以地方债为对象的研究也显示,如果中央将风险防范和促进发展的责任一并交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会有偏重促进发展,而忽略风险防范的倾向。因此在地方政府负有促发展的重要职责的同时,需要外部力量来制衡其在促发展中出现的负面效应。我们发现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风险等方面可以有效制衡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干预。这些基于传统金融的研究结论为数字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此之后,我们也重点考察了区域数字金融的发展模式和特征。研究数字金融监管的央地权责划分问题,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区域数字金融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特征。通过对我们课题组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和上海财经大学专门针对农村数字金融应用的家户调查数据,《央地关系视角下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与监管体制》研究发现数字金融的发展无法摆脱传统金融基础,不可能凭空产生。而且,数字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门槛效应,使用传统金融频率越高的农户,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也越大;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户,使用数字金融的概率也越高。该结论启示我们在推动区域数字金融发展,包括推动数字金融下乡当中,要加大对农户的金融基础知识的培训,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揠苗助长,滋生金融风险。 基于这些具体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我们再回到《央地关系视角下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与监管体制》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金融央地关系,特别是新兴金融业态监管上的央地权责划分。针对这一问题,《央地关系视角下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与监管体制》提出了几个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首先,金融监管上的中央地方权责划分要谨慎,维护中央金融监管意义重大,地方政府金融干预之手可以由中央金融监管来制衡。第二,对于P2P网络借贷、金融科技企业等这种全局性特征明显、天然没有地域属性的新兴金融业态,更应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而不能因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就将监管职责推给监管能力同样不足,同时监管激励也不足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三,继续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现金融风险防范的全覆盖,特别是对于跨部门的新兴金融业态,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第四,完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权责界定,既要打破主管机构壁垒,将原本分散于各主管机构的金融和类金融监管职能统一整合到地方金融监管局,又要将其促发展和防风险的职责做好分割。第五,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质,应该将地方金融、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权责集中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省以下金融监管职责进一步下放要慎重。
版权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