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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关注和投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轻到重的漫长过程。1993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对食品领域的制假、贩假和非法添加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法处罚可以视为是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的最早表示。1997年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保留了1993年《决定》中的三个主要罪名,同时在犯罪构成、起刑条件和法定刑上均表现出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态势。主要表现在: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由结果犯变为具体危险犯,且细分法定刑档次,由两档刑改为三档刑;扩大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表述,将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纳入处罚之中;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条件由“违法所得”修改为“销售金额”等。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食品领域的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减少歧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成为其后至今指导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关注和投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轻到重的漫长过程。1993年颁布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对食品领域的制假、贩假和非法添加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法处罚可以视为是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的最早表示。1997年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保留了1993年《决定》中的三个主要罪名,同时在犯罪构成、起刑条件和法定刑上均表现出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打击态势。主要表现在: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由结果犯变为具体危险犯,且细分法定刑档次,由两档刑改为三档刑;扩大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表述,将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纳入处罚之中;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条件由“违法所得”修改为“销售金额”等。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食品领域的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减少歧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成为其后至今指导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