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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系从英美法系借鉴而来(并参考了某些大陆法系法域移植英美信托法的经验),主要是为了促进证券投资信托、资金信托等各类商业信托的发展。但在英美法上,商业信托法的发展是晚近之事,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法域继受信托法时,以英美普通信托法为蓝本,对后发的商业信托法关注不足,而商业信托在诸多方面不同于普通信托,由此造成了其信托法不适应于商业信托的局面。我国2001年《信托法》亦有此不足。信托法的不适应症,在司法裁判和交易实践中已有表现。本书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商业信托的特性,发掘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的独特内容,以期完善信托法律制度,促进信托制度的运用。本书以商业信托和其他信托之比较、商业信托和公司等其他商业组织之比较为经纬,兼顾解释论与立法论,综合考察各国商业信托立法、司法与交易实务状况,从商业信托的成立、目的、存续、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实体交易、终止、非组织法事项等方面对商业信托法展开全方位、体系性研究,阐明自成一体的商业信托法理。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系从英美法系借鉴而来(并参考了某些大陆法系法域移植英美信托法的经验),主要是为了促进证券投资信托、资金信托等各类商业信托的发展。但在英美法上,商业信托法的发展是晚近之事,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法域继受信托法时,以英美普通信托法为蓝本,对后发的商业信托法关注不足,而商业信托在诸多方面不同于普通信托,由此造成了其信托法不适应于商业信托的局面。我国2001年《信托法》亦有此不足。信托法的不适应症,在司法裁判和交易实践中已有表现。本书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商业信托的特性,发掘商业信托法律制度的独特内容,以期完善信托法律制度,促进信托制度的运用。本书以商业信托和其他信托之比较、商业信托和公司等其他商业组织之比较为经纬,兼顾解释论与立法论,综合考察各国商业信托立法、司法与交易实务状况,从商业信托的成立、目的、存续、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实体交易、终止、非组织法事项等方面对商业信托法展开全方位、体系性研究,阐明自成一体的商业信托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