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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成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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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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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的界定】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的名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的核准和公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票面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债券的种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及其应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载明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和年审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诚实义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禁止另立账簿及开立个人账户】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的种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条 【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条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外国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资金要求】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要求及章程置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义务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条件】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及其成立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登记机关上级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假冒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当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适用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生效施行日期】
《公司法一本通》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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