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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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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
马世忠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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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编委会
前 言
上编 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宣讲辅导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民法典正确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一)新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历程
(二)《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二、牢牢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始终坚持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四)尊重意思自治,促进交易发展
(五)坚持诚信原则,推进诚信建设
(六)坚持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
(七)坚持与时俱进,体现科技发展进步
三、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奋力开拓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主动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
(二)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深入改革民事审判机制
(三)做好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清理和制定工作,确保《民法典》正确统一适用
(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科技支撑
(五)全面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重点审判领域监督指导和调研,全面提升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七)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八)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从人民法院司法的角度谈解读和实施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引言:《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在于实施
一、从国家治理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角度看《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与经济基础的支持和保障
(二)《民法典》和人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三)《民法典》与人民精神权利
(四)《民法典》和国家社会发展动力
二、从依法治国基本遵循的角度看《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为依法治国建立可靠的基本遵循
(二)关于法典体系化效应
(三)《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四)《民法典》是“大民法”体系的基本法基础
三、准确认识《民法典》的六个要点
四、如何打开《民法典》建立的规范与制度宝库
(一)《民法典》的法思想
(二)《民法典》中的法感情
(三)《民法典》的法技术
五、从司法角度实施《民法典》的具体思考
(一)实施《民法典》应该确立体系化思维
(二)实施《民法典》应该具有人民权利保护思维
(三)注意法律行为制度的重大革新
(四)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制度的创新意义,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精准司法
(五)贯彻区分原则,在交易分析和裁判中精准司法
(六)在公共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注意对于公法法人制度、公法法人物权制度的应用
司法实践中深刻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一)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高度重视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凝聚了传统文化中的秩序思想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立法宗旨
二、深刻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实践特色
(一)注重对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采纳和吸收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充足的裁判依据
三、深刻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一)维护人格尊严、强化人格权保护,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期待提供法律保障
(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原则,辅助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为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遵循和指引
(四)回应了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从根本上克服了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二、《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一)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和开放性
(二)强化对生命、身体、健康的优先保护
(三)规定禁令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
(四)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
(五)确立了合理使用规则
(六)规定了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规则
三、《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
(一)强化了对隐私的保护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四)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
(五)确立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研活动的底线规则
四、确认了人格权独特的保护方式,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结合
(一)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
(二)规定了侵权与违约竞合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确立了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具有相当性的规则
五、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责任的认定: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
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一、《民法典》的总体架构
(一)从立法体例上看,《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二)从编纂思路上看,《民法典》是以民事权利为线索进行编纂的,因此是一部权利法
(三)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法典》采用的是总分式
二、《民法典》的解释方法
(一)《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的关系
(二)《民法典》的狭义解释
(三)《民法典》的广义解释
三、《民法典》的规范性质及识别
(一)法律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的历史演变
(二)任意性规范
(三)倡导性规范
(四)强制性规范
四、《民法典》的溯及力
(一)《民法典》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
五、《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
一、关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问题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问题
(一)关于担保从属性的一般性问题
(二)关于特定性上的从属性问题
(三)关于抗辩权的从属性问题
(四)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问题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担保责任
三、关于债务加入
(一)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联系和区别
(二)如何识别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
四、关于无效担保问题
(一)担保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以不得用于担保的财产担保无效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四)抵押财产转让问题
五、关于定金问题
六、关于共同保证及混合担保情况下的保证人追偿权问题
七、关于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认定
(二)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八、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与抵押权期间的规定的区别
(二)质权、留置权的期间问题
(三)共同保证情况下,债权人依法向其中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效果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消灭
(五)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六)无效情况下的保证期间
九、抵押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地一体抵押
(二)关于违法建筑物抵押
(三)关于抵押预告登记
(四)关于动产抵押
十、非典型担保
(一)让与担保
(二)所有权保留
(三)融资租赁
(四)保理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重点问题
一、《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交易
二、合同行为的效力类型
(一)生效的合同行为
(二)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
(三)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五)可撤销的合同
(六)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难点问题
一、婚姻家庭编和《民法典》总则编以及其他各编的关系
二、法律的名称及体例的修改
三、增设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条款
四、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
五、增加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性规定
六、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七、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
八、增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九、增设夫妻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十、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的基本规则
十一、增设了行政程序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十二、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保障离婚关系中的弱者利益
十三、取消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
十四、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
十五、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简化
十六、修改完善收养的条件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秩序、效率与公平
一、民商裁判的法律渊源
(一)法律
(二)习惯
(三)国家政策
(四)法理
(五)案例
二、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三、担保物权和保证合同的分离与互补
(一)担保物权与保证合同的基本属性
(二)保证制度的价值回归与立法考量
(三)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人或者混合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
四、不动产担保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五、动产担保及其对抗规则
(一)动产担保的对抗规则
(二)动产买卖价款享有“超级优先权”
(三)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四)动产抵押权劣后于善意买受人的权益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居住权的中国特色
(一)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科学界定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发展空间
(三)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民法典人格权编重点问题解读
一、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安排体例之演变
(一)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并无人格权的专门规定,只有少量的条文
(二)新近法典化中的人格权立法
二、人格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三、《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结构
四、人格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一、《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民法典》编纂所创建的民法体系解决了我国民事法律的碎片化问题
二、《民法典》构建的法律理论基础
三、《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主体制度
(一)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监护制度
(四)法人制度
四、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事法律责任
六、诉讼时效
民法典中的理念创新——以侵权责任编为视角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
三、好意同乘
四、高空抛物
五、公平责任
六、生态文明
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九、信息社会
十、避风港规则
十一、反通知
十二、司法解释
下编 全国法院民法典学习贯彻专题培训
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例解析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一)基本内容
(二)核心价值观与文化自信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过程
(四)人民法院的实践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主要体现
二、《民法典》如何在国家层面落实核心价值观
(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二)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职保障民事权益实现
(三)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没有特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三、《民法典》如何在社会层面落实核心价值观
(一)绿色原则问题
(二)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三)有力维护公序良俗
(四)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四、《民法典》如何在公民层面落实核心价值观
(一)尊重人格尊严
(二)强调弱者保护
(三)维护家庭和谐
(四)鼓励向上向善
五、典型案例解析
(一)微信踢群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问题
(二)罗某诉中央电视台名誉侵权案——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问题
(三)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医生不担责案——正当防卫问题
(四)电梯劝烟判被告“补偿”案——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
(五)村民私自爬树坠亡索赔案——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六)开发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诚信原则问题
(七)葛某生、宋某宝分别诉洪某快名誉权侵权案——英烈保护与学术研究自由问题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规则构建与理解适用
第一部分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规则构建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
二、以《宪法》规定为遵循
三、以绿色原则为指引
四、以物权、合同、侵权规则重构为重点
五、以相关环境资源法律为配套
第二部分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理解适用
一、绿色原则:统筹把握价值判断与司法适用的关系
(一)角色定位
(二)作用发挥
(三)条款解析
(四)司法适用
(五)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物权规则:统筹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
(一)所有权分编
(二)用益物权分编
三、合同规则:统筹把握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中的绿色条款
(二)《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中的绿色条款
四、侵权规则:统筹把握环境责任与绿色发展的关系
(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总则编的体例结构、核心价值和重点条文解读
一、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要全面理解和认识民法的性质
(二)要系统掌握《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三)全面了解《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正确理解《民法典》总则编与其他编的关系、《民法典》各编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民法典》总则编的核心价值理念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民法典》的精神内核
(二)绿色原则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自然观
(三)《民法典》对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我国《民法典》的人文精神
三、《民法典》总则编的若干具体条文解读
(一)公序良俗原则
(二)处理民事纠纷适用习惯
(三)建立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分类新制度
(四)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特别法人
(五)优化法人治理程序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信用
(六)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七)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自愿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免除责任
(九)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
(十)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十一)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一、关于涉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三、关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出诉期间
(一)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
(三)保证期间
(四)出诉期间
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讲义
一、担保物权分编编撰的立法理念
(一)因应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指标要求,通过编纂《民法典》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更多采取功能主义的担保观念
(三)避免未经公示的隐性担保
(四)便利动产和权利担保的设立
(五)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之间的顺位规则
(六)降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所可能带来的查询成本和担保人的其他成本
(七)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高效率执行
(八)在承认美式浮动抵押的同时,又对其效力进行限制
(九)体现了土地立法的最新成果,实现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有机衔接
(十)回归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二、担保物权分编新增和修订条文解读
(一)功能主义之下的担保物权
(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三)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规则
(四)关于买卖价款抵押权
(五)关于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六)关于禁止流押及其柔化规定
(七)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存
(八)关于抵押财产转让
民法典物权编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兼谈司法实践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一、物权编的守成与创新
(一)条文变化
(二)物权编的体系化
(三)物权编与其他各编之间的关系
(四)物权编的体系
(五)物权编的特点
二、居住权
(一)基本概述
(二)居住权的起源及相关规定
(三)居住权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按份共有处分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
(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之间的关系
四、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担保物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成立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五、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一)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范围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范围
六、担保人的追偿权
(一)担保权的实现顺序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
七、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八、统一动产抵押制度
(一)动产抵押的效力
(二)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三)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
九、房地一体原则的司法适用
十、流押、流质条款效力之辩
十一、抵押财产的转让
十二、最高额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
(二)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及其适用
一、合同编相较《合同法》的新变化
(一)创新构建科学的合同法规范体系
(二)增加了四类典型合同
(三)完善了合同订立规则
(四)完善了合同效力规则
(五)完善了合同履行规则
(六)完善合同保全制度
(七)完善了合同变更和转让规则
(八)完善了合同终止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
(九)完善了典型合同部分内容
二、合同编新变化的主要特点
三、开展司法解释清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民事审判质量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
一、合同编通则部分
(一)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债权)的保全
(三)债务加入制度
(四)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五)合同解除制度
(六)合同僵局的处理
二、合同编民间借贷问题
(一)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三)非自有资金放贷和职业性放贷的禁止
(四)未约定利息的处理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五)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六)《民间借贷规定》与《民法典》的衔接及进一步修订
(七)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八)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讲义
第一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编纂的立法理念
第二部分 具体制度讲解
一、关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二、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关于保证的资格
四、关于保证类型的识别
五、关于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
六、关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七、关于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对其他保证人的效力
八、关于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
(三)保证期间的类型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问题
(六)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七)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关系
九、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十、关于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间
十一、关于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十二、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十三、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约定的性质
十四、关于共同担保
十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理解与适用
一、《民法典》物权债权二分的立法结构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体例结构的基本变化
(一)修改完善《民法典》总则编内容
(二)合同编通则承担债法通则的功能
(三)关于准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合同编新增加的十八项制度
(一)合同编通则新增十四项新制度
(二)典型合同增加四类新制度
四、合同编通则的十三项重大修改
五、合同编通则的具体条文分析
(一)关于预约合同问题
(二)关于格式条款的修改完善问题
(三)关于经批准生效的合同问题
(四)关于选择之债的问题
(五)关于按份之债的问题
(六)关于连带之债的问题
(七)第三人利益合同
(八)第三人代为清偿
(九)关于债务加入问题
(十)关于情势变更问题
(十一)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十二)关于代位权制度修改和适用的问题
民法典典型合同之动产贸易融资
一、买卖合同章的主要立法特点
(一)以动产买卖为基本事件类型,兼顾权利买卖
(二)以一般买卖为基本事件类型,兼顾特种买卖
(三)以商事买卖为基本事件类型,兼顾民事买卖
(四)以标的物交付和价款给付为中心,兼顾附随义务的履行
二、买卖合同一章的重大修改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修改
(一)关于出租人处于实际融资人地位的法律规定
(二)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
(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四、保理合同
(一)保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二)有追索权保理诉讼案件中主债务人的确定问题
(三)让与担保与间接给付之法理辨析
(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虚伪表示不得对抗保理人
(五)基础合同的嗣后无正当理由变更不得保理人
(六)应收账款多重让与情形下的效力顺位
(七)适用债权转让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系合同与多数人之债——民法典的变化与实务中的问题
一、概述
(一)关系合同:概念与意义
(二)关系合同的类型
(三)多数人之债
二、预约合同
(一)条文沿革及变化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
(三)预约与本约的识别
(四)预约合同能否请求强制缔约(继续履行)
(五)预约向本约的转化
(六)预约与定金责任
(七)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选择之债
(一)债的分类与选择之债
(二)选择之债与相关制度
(三)《民法典》关于选择之债的规定
(四)选择之债的中国意义
(五)以物抵债的成立
(六)以物抵债与旧债的关系
(七)和解协议
(八)诉讼和解
(九)有追索权的保理
(十)请求权竞合
四、涉他合同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第三人负担合同
五、债务加入
(一)债务加入
(二)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六、多数人之债
(一)概述
(二)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
(三)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之一:债权人的权利
(四)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之二:连带债务人的行为对其他债务人的影响
(五)连带债务的内部关系
(六)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多数人之债与担保的有关问题
(一)混合担保
(二)共同保证
八、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一)《民法典》与担保法制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三)关于一般保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部分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条文解读
(一)婚姻家庭编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
(二)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规定
(三)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四)隔代探望权规定的取舍
(五)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六)夫妻债务问题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九)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问题
(十)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十一)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问题
二、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
(二)假离婚涉及的问题
(三)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
(四)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纠纷的裁判思路
(五)离婚时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有关忠诚协议的认定问题
(七)有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八)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行为的效力问题
(九)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另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
(十)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问题解读
一、保护私有财产,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
(一)删除遗产范围列举规定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继承权丧失后的宽恕制度
(三)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四)遗嘱自由
二、保护继承人利益原则
(一)增加死亡时间推定制度
(二)继承的放弃和受遗赠的接受
(三)增加代位继承情形,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四)增加转继承规则
(五)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六)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三、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修改酌给遗产制度,鼓励友善互助
(二)发挥遗产的养老育幼功能,维护基本家庭伦理
(三)增加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用途
(四)赋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
(五)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四、法律之间的体系协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
一、侵权责任编的由来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关于归责原则
(二)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下的归责原则
(三)自甘冒险规则
(四)自助行为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关于惩罚性赔偿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完善网络侵权
(二)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完善追偿权规则
(三)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
五、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二)高空抛物治理规则
(三)关于医疗侵权规则的主要修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点问题解读
一、侵权责任编的定位及其与《民法典》各编的适用衔接
(一)侵权责任编是债法、救济法
(二)合同编中适用于侵权责任的债法一般规则
(三)侵权责任编与总则编的适用衔接
(四)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与联系
(五)物权编中的侵权责任规定
二、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立法修改与实务争点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划分与立法修改
(二)实务争点
三、关于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实务争点
(一)关于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修改
(二)实务争点
四、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新规定
(一)自甘风险
(二)自助行为
(三)好意同乘
五、侵权责任编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二)新增委托监护人责任
(三)明确替代责任主体的追偿权
(四)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六、特殊侵权责任的主要修改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的实施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理念
(二)《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为何没有单独成编
(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对《民法典》发展的贡献
二、《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三个重要要求
(一)价值化要求:体现《民法典》的价值化导向
(二)体系化要求:要发挥《民法典》体系化效应
(三)精细化要求:要增强法律适用的精细化
三、《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三个重要方法
(一)正确处理三对关系,确保法律准确适用
(二)正确适用侵权责任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三)切实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
民法典在公司案件审判中的适用解读
一、民商合一与公司裁判
(一)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与公司裁判
(二)《民法典》在公司案件审判中适用的范例
(三)《民法典》背景下公司案件审理的独立性
二、内外有别与善意保护
三、章程自治与自治边界
(一)《民法典》确立的章程自治依据
(二)《民法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四、效力区分与股权变动
(一)《民法典》与股权转让合同
(二)《民法典》与股权变动
五、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
六、商业自治与司法谦抑
七、非公司营利法人与公司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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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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