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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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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
时延安 王烁 刘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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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与罪刑结构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序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背景及内容概述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背景
一、现行刑法立法变迁回顾
(一)《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
(一)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时考虑与相关法律配套而对刑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调整、补充
(二)应对反腐败工作的需要,继续完善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
(三)减少死刑罪名,继续优化死刑的适用
(四)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指导思想的继承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指导思想的新颖性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九)》的基本内容
一、刑罚及犯罪其他法律后果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一)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刑法第37条之一)
(二)废除9个犯罪的死刑及对死缓制度的完善(刑法第50条)
(三)对罚金执行的调整(刑法第53条)
(四)对数罪并罚制度规定的完善(刑法第69条)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改
(一)修改完善恐怖主义犯罪,增设极端主义犯罪
(二)对危险驾驶罪的修改(刑法第133条之一)
三、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修改(刑法第151条、第164条、第170条、第199条)
四、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修改(刑法第237条、第239条、第241条、第246条、第253条之一、第260条、第260条之一)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对贪污贿赂罪的修改
八、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第一节 增设职业禁止(《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
一、条文增设(刑法第37条之一)
二、立法背景
(一)职业禁止是刑法功能转变的需要
(二)域外职业禁止立法比较
三、条文解析
(一)职业禁止的适用情形与标准
(二)职业禁止的期限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第二节 死缓犯被执行死刑条件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刑法第50条)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第三节 罚金刑执行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第3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刑法第53条)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
(二)对此次修正内容的解读
第四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刑法第69条)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立法必要性
(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原则评析
(三)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原则的立法选择
(四)不同情形下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的适用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改
第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
一、条文修改参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集团的区别
(二)本罪的认定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二节 资助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罪(《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三节 策划、准备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四节 制作、散发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五节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六节 强制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的既遂问题
(二)一罪与数罪的关系
五、刑事责任
第七节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对于故意的认定
(二)本罪与制作、散发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恐怖活动罪的关系
五、刑事责任
第八节 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危险驾驶罪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危险驾驶罪
四、本条适用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既遂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三)危险驾驶罪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四)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危险驾驶罪的特别规定
五、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刑事责任
第二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0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关于支付回扣、手续费的定性
(二)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五、刑事责任
第三节 伪造货币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1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既遂的认定
(二)一罪与数罪
五、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修改
第一节 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一)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体现了刑法指导思想的进步
(二)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扩大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条文解析
(一)强制猥亵他人罪
(二)侮辱妇女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二)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二节 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4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三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四节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侮辱罪
(二)诽谤罪
四、侮辱罪、诽谤罪的适用问题
(一)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五节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区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两种不同的情形
(二)本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六节 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8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七节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适用
五、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财产罪的修改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对“多次抢夺”的认定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三)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五、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修改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1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适用中的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2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既遂的认定
(二)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三)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四)本罪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区别
五、刑事责任
第三节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四节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4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一)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猖獗
(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现有刑法规范有疏漏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关系
(二)本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区别
(三)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五、刑事责任
第五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替考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第284条之一第2款: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
(三)第284条之一第3款: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
(四)第284条之一第4款:替考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四)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六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6条)
一、刑法条文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认定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界限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系
(四)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形
五、刑事责任
第七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7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五、刑事责任
第八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义务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与利用网络信息提供者实施的犯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
(三)本罪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九节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十节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罪(《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十二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适用
(二)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适用
(三)多次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适用
五、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
(二)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处罚
(三)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的处罚
第十三节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十四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3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五、刑事责任
第十五节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4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十六节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四)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五)共同犯罪
五、刑事责任
第十七节 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
(二)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
(二)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罪
五、刑事责任
第十八节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十九节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8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二十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节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0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1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节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2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组织卖淫罪
(二)强迫卖淫罪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节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刑法修正案(九)》第43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的修改
第一节 对贪污罪受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改(《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同时修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二)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入罪要求
(三)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的标准
(四)增加了从宽情节的规定
(五)罚金刑的增设
(六)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的合理化
(七)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人终身监禁的设置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数额的认定
(二)情节的认定
(三)多次贪污、受贿的处理
(四)特殊坦白与自首、坦白的界限
(五)从宽幅度的确定
第二节 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增加并处罚金刑
(二)明确“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的处罚
(三)修改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从宽处罚的规定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理解
(二)行贿人追诉后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处理
(三)“免除处罚”的适用
第三节 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
一、条文增设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四节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7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五、刑事责任
第五节 介绍贿赂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8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罪)与行贿行为(行贿罪、对有影响力者行贿罪)、受贿行为(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的关系
(三)本罪的既未遂标准
(四)“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适用
五、刑事责任
第六节 单位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9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认定
五、刑事责任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
第一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修正案(九)》第50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
五、刑事责任
第二节 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修正案(九)》第51条)
一、条文修改对照
二、立法背景
三、条文解析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四、本罪的适用问题
五、刑事责任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分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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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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