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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理念。按照救济主体所属的权力系统进行分类,行政救济包括司法机关提供的司法救济、立法机关提供的立法救济以及行政系统内提供的救济。当下我国法律对于不当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提供的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以及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对于明显不当以外的一般不当行政行为,行政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与救济成为主要的救济途径。但这种救济显然难以摆脱“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质疑与诟病,因此,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应坚持异体救济的理念。除此之外,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还应摒弃一元救济理念,坚持多元救济;坚持依法行政底线,追求良好行政理念。行政行为应合法、适当。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均会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主要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建构的。不当行政行为的侵权救济没有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为了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建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不当行政行为侵权救济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
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理念。按照救济主体所属的权力系统进行分类,行政救济包括司法机关提供的司法救济、立法机关提供的立法救济以及行政系统内提供的救济。当下我国法律对于不当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提供的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以及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对于明显不当以外的一般不当行政行为,行政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与救济成为主要的救济途径。但这种救济显然难以摆脱“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质疑与诟病,因此,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应坚持异体救济的理念。除此之外,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还应摒弃一元救济理念,坚持多元救济;坚持依法行政底线,追求良好行政理念。行政行为应合法、适当。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均会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主要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建构的。不当行政行为的侵权救济没有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为了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建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不当行政行为侵权救济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
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理念。按照救济主体所属的权力系统进行分类,行政救济包括司法机关提供的司法救济、立法机关提供的立法救济以及行政系统内提供的救济。当下我国法律对于不当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提供的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以及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对于明显不当以外的一般不当行政行为,行政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与救济成为主要的救济途径。但这种救济显然难以摆脱“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质疑与诟病,因此,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应坚持异体救济的理念。除此之外,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还应摒弃一元救济理念,坚持多元救济;坚持依法行政底线,追求良好行政理念。行政行为应合法、适当。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均会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主要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建构的。不当行政行为的侵权救济没有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为了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建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不当行政行为侵权救济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