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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是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实践哲学中起规范和准则作用。对于法官而言,常识与理性同等重要。若司法判断忤逆常识,譬如作出“火车非机动车”之判断,那么司法权威将无从树立。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当回归常识和理性,以实践为全部基础,遵循一种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司法实践主义。
常识是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实践哲学中起规范和准则作用。对于法官而言,常识与理性同等重要。若司法判断忤逆常识,譬如作出“火车非机动车”之判断,那么司法权威将无从树立。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当回归常识和理性,以实践为全部基础,遵循一种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司法实践主义。
常识是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实践哲学中起规范和准则作用。对于法官而言,常识与理性同等重要。若司法判断忤逆常识,譬如作出“火车非机动车”之判断,那么司法权威将无从树立。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当回归常识和理性,以实践为全部基础,遵循一种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司法实践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