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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要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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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继承的基本问题
001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如何实现?
002 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003 继承人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004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
005 什么是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006 宣告死亡是否可以撤销?
007 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008 什么是遗产?遗产包括哪些?
009 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10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应包括哪些?
011 承包关系是否可以继承?
012 哪些遗产是不可继承的?
013 继承的方式如何?
014 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
015 确定遗产的范围应注意什么问题?
016 共有所有人之一死亡时,如何继承?
017 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018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019 被判刑罚的人具有继承权吗?
020 外孙有继承权吗?
021 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赠?遗嘱和遗赠分别有什么法律特征?
022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023 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
024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025 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026 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027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028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嘱财产后是否还能继承未处分的遗产?
029 遗嘱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030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031 继承法中如何认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032 法定代理人有哪些权限?
033 如何认定继承人继承权丧失?
034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及法律后果如何?
035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036 继承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少?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二章 法定继承
037 在遗产继承中,男女的继承权是否平等?
038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039 法定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040 继子女的继承权怎么确定?
041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042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043 继承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是什么意思?
044 什么是代位继承?
045 放弃继承权,还能产生代位继承吗?
046 放弃继承权后,还能恢复继承权吗?
047 什么是转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不同?
048 继承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049 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么不同?
050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有继承权?
051 丧偶儿媳与女婿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052 在遗产继承中,如何划分遗产份额?
053 遗产继承有哪些例外情形?
054 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055 什么是遗嘱?遗嘱有哪些特征?
056 遗嘱主要有哪些形式?
057 什么是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有哪些规定?
058 什么样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059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在继承遗产时有什么特别规定?
060 遗嘱是否可以撤销、变更?
061 遗嘱应如何执行?
062 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尽到附义务遗嘱所指的义务,应如何处理?
063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遗嘱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064 继承开始后,应如何通知继承人?
065 存有遗产的人,应该如何保管遗产?
066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067 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是否需要明示?
068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069 如何书写遗赠协议?
070 如何认定遗产?
071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072 遗产分割时是否要保留胎儿的预留份?
073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是什么?
074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再婚方是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
075 继承法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别规定?
076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077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书?如何写遗赠扶养协议书?
078 如何处理无人继承而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079 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
080 遗产债务有哪些?如何清偿?
第五章 附则
081 民族自治地方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继承法相关内容进行变通?
082 关于涉外继承有什么特别规定?
083 继承中权利义务一致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总则部分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五、关于附则部分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 【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 【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 【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
第六十九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七十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七十二条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六条 【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团财产】
第七十八条 【共有】
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第八十条 【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二条 【经营权】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第二节 债权
第八十四条 【债的定义】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定义】
第八十六条 【按份之债】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
第九十条 【借贷之债】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第九十七条 【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第一百条 【肖像权】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的清偿】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殊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定义】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公民
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民事权利
五、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八、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案件批复文件
(1)析产与遗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法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莫曼荣、莫德林、莫德森与赵新燕、赵新民、田舜华继承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3)遗嘱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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