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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范的出台,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范基本完备。所以,民事侵权法“必须反映资源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为民事判决提供实体法依据。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只能作出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因而,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裁判规则,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是用私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与此相应,“环境侵权”的内涵应扩大为:人为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问题上已显得力不从心,为此,应引入社会化的救济方式,弥补民事赔偿等个别化救济的不足。
一系列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范的出台,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范基本完备。所以,民事侵权法“必须反映资源生态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点”,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为民事判决提供实体法依据。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只能作出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因而,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裁判规则,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是用私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与此相应,“环境侵权”的内涵应扩大为:人为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问题上已显得力不从心,为此,应引入社会化的救济方式,弥补民事赔偿等个别化救济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