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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2.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5.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