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读书书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含司法解释注释)
首页
我的书架
登录
本书已下架
内容不再支持阅读
目录
Ai 问书
笔记
开启书友想法
上下滚动阅读
字号
浅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含司法解释注释)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扉页
版权页
+
书签
编辑出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家庭暴力”的理解】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第三条 【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
第四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 【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 【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
第七条 【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八条 【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第九条 【调解的适用】
第十条 【“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第十一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
第十二条 【除斥期间】
第十三条 【“自始无效”的理解】
第十四条 【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参诉】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第十八条 【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第二十四条 【探望权诉讼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
第二十六条 【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
第三十条 【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第二条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
第三条 【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
第四条 【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第七条 【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
第八条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第十条 【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
第十三条 【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 【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
第十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的转让处理】
第十八条 【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条 【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婚前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婚内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六条 【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七条 【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时间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非法定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及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处理】
第二条 【亲子关系确认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 【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支付】
第四条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第五条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第六条 【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第七条 【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严重损害其权益时的救济途径】
第九条 【与生育相关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第十一条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效力】
第十二条 【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归属与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第十四条 【协议离婚未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第十五条 【离婚时正在继承的遗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活动的性质】
第十七条 【双方过错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离婚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十九条 【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权利男女平等】
第四十四条 【婚姻自主权】
第四十五条 【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禁止家庭暴力】
第四十七条 【共有财产权利男女平等】
第四十八条 【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子女监护权男女平等】
第五十条 【子女抚养照顾女方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
第八条 【疾病检查】
第九条 【暂缓结婚】
第十条 【不宜生育】
第十一条 【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第十条 【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
第十二条 【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人民调解的内涵】
第三条 【人民调解的原则】
第四条 【调解不收费原则】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统计】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个人素质及其培训】
第十五条 【对不良调解员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人民调解员的生活、医疗保障及其家属的救助】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调解程序的启动】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种方式的衔接】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
第二十条 【调解活动的参与】
第二十一条 【调解公正与调解及时原则】
第二十二条 【调解的灵活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能动性】
第二十六条 【调解不成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调解案件的立档、归档问题】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司法救济】
第三十三条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照设立】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附录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上诉状
刑事自诉状
强制执行申请书
结婚登记流程图
离婚登记流程图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1)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2)
是否关闭自动购买?
关闭后,阅读到本书未购买章节均需要手动购买确认。
取消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含司法解释注释)
已读到0% · 共0条笔记
你可以在这里记录本书的
想法、划线、书签
点评此书
推荐
一般
不行
书友想法
评论
0
赞
0
暂无评论
发 表
回复
赞
评论详情
发 表
确定删除吗?
取 消
删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含司法解释注释)
》
仅支持付费会员使用
微信扫码开通付费会员
仅支持付费会员使用
微信扫码开通付费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