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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4)(下)
专题二 两岸投资保护协议中的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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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14)(下)
马新岚
专题二 两岸投资保护协议中的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论我国法律对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兼评台湾地区关于保障调解协议执行的规定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
二、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
三、为执行调解协议所需要完善的制度
四、台湾地区关于保障调解协议执行的规定概述
大陆民事判决在台湾地区之效力
一、前言
二、判决的效力
(一)判决的固有效力
(二)判决的附随效力
三、外国判决在台湾的效力
(一)外国判决的实体法效力
(二)外国判决的程序法效力
四、大陆判决在台湾地区的效力
(一)大陆判决在台湾的实体法效力
(二)大陆判决在台湾的程序法效力
五、结语
从“家事事件法”修正反思对大陆离婚判决认可——从台湾花莲地方法院经验谈起
一、两岸婚姻如梦似幻的流动
二、两岸裁判互相承认的新纪元
(一)历史轨迹
(二)台湾地区对于大陆民事判决之认可
三、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案例分析
(一)受理起诉离婚案件
(二)认可大陆离婚判决
(三)两岸民事裁判离婚事由
四、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修正
五、程序法上公序良俗——代结语
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见解对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之影响
一、前言
二、对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造成影响之台湾审判主管机构见解
(一)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确定的大陆民事确定裁判不具既判力
(二)台湾审判主管机构的民事裁判见解
三、项目仲裁判断并非与确定判决具同一效力
(一)项目仲裁的定义
(二)专案仲裁之法理
(三)台湾审判主管机构民事裁判见解
四、台湾审判主管机构见解对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之影响
五、解决办法
(一)民事争讼方式
(二)台湾仲裁机构广纳大陆仲裁人
(三)外国仲裁及两岸合设仲裁机构仲裁
(四)两岸投资保障协议
六、总结
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下调解及仲裁之执行
一、前言
二、两岸投保协议下之调解执行
(一)P to P调解之执行
(二)P to G调解之执行
三、两岸投保协议下之仲裁及其执行
(一)P to G仲裁之执行
(二)P to P仲裁之执行
(三)“中华仲裁协会”最新发展
四、结论
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
一,投资补偿争端解决机构
(一)台湾地区公布的调解中心
(二)大陆公布的调解中心
二、有关《投资补偿争端调解规则(范例)》之调解执行力疑义
三、台湾地区现行调解制度之执行力
(一)法院调解
(二)仲裁调解
(三)其他调解制度:
四、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之立法
五、结语
ECFA下争端解决机制之构建——以WTO、NAFTA、CAFTA、CEPA以及ECFA投保协议的相关机制为视角
一、典型的国际及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对ECFA的借鉴
(一)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二)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三)CAFTA(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
(四)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争端解决机制
(五)ECFA投保协议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
二、ECFA框架协议下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中国”原则
(二)法域平等原则
(三)不与WTO规则相抵触原则
(四)优先适用协商调解原则
(五)兼顾公平效率原则
三、ECFA框架协议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设计
(一)明确适用范围,赋予一定的排他性管辖权
(二)指定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同类型的争端,同时建立争端预防机制
(三)具体程序和方式设定
临时仲裁解决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初步探析——兼评台湾地区关于保障调解协议执行的规定
一、临时仲裁的优点
(一)自主性
(二)灵活性
(三)高效性
(四)经济性
二、两岸对于临时仲裁效力的态度
(一)大陆对于临时仲裁效力的态度
(二)台湾地区对于临时仲裁效力的态度——以台湾地区审判主管机构2010年度台抗字第358号裁定之案件为视角
三、以临时仲裁解决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可行性分析
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模式及其建构——从大陆的视角
一、检视:两岸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的规定及其特点
(一)出台背景
(二)文本规定
(三)特点
二、归位: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模式选择
三、建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
(一)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
(二)受理条件
(三)审查内容
(四)司法确认的效力与执行
论调解在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适用
一、调解的定义
二、调解适用于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的原因
(一)两岸的调解渊源和司法实践
(二)借鉴世界的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模式
(三)我国大陆涉外商事纠纷的调解解决
(四)调解运用于商事争议的价值
三、调解在两岸投资商事争议中适用的途径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员的人数和选任
(三)调解的进行及注意事项
(四)调解的结束
四、结语
从区际惯例到区际协定:对台渔工权益救济模式之法律定性——兼议两岸渔工协议实施的司法保障
一、引言
二、《两岸渔工协议》的由来
三、《两岸渔工协议》的特点
(一)唯一涉及私法范畴的两岸协议
(二)源于两岸渔工劳务合作的长期反复实践
(三)创设特殊的渔工权益救济模式
四、《两岸渔工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区际惯例与区际协定
(二)实证分析
五、《两岸渔工协议》实施的司法保障思考
(一)严格依法裁判,维护两岸协议权威
(二)尊重契约自由,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
(三)延伸司法服务,助推两岸协议发挥作用
六、结语
台商投资争议纠纷中统一裁判尺度的路径研究——从漳州市法院涉台审判实践出发
一、平等保护:台商投资争议纠纷中统一裁判尺度的价值追求
二、实践探索:漳州法院在台商投资争议纠纷中统一裁判尺度的做法
三、发展空间:台商投资争议纠纷中统一裁判尺度的完善进路
四、结语
涉台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以漳州两级法院涉台审判实践为例
一、探索与实践:构建解决涉台投资商事争议新机制的漳州法院模式
(一)机构设置:全国首设单独建制的涉台案件审判庭
(二)参与主体:全国首创法官主导——“三员”联动模式
(三)制度设计:全国首推涉台诉讼纠纷综合解决机制
(四)取得成效:创新涉台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新机制阶段性成果
二、对接与不足:当前涉台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新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协调的专门机构
(二)缺乏稳定专业的争议解决队伍
(三)缺乏具有衔接性的制度设计
三、思考与展望:完善涉台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新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设立全国性涉台投资商事争议解决的专门机构
(二)打造一支解决涉台投资商事争议的专业化队伍
(三)出台全国性规定规范涉台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新机制
两岸商事活动中台商隐名投资的风险审视及防范对策
一、解读:隐名投资问题的法理探析
(一)隐名投资的概念及特征
(二)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探究:台商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台商隐名投资的类型归纳分析
(二)台商隐名投资增多的原因分析
三、反思:台商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法律风险的理性审视
四、进路:台商在祖国大陆隐名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立法方面先行先试
(二)司法方面灵活保护
(三)台商自身自我防范
两岸投资保障协议中争端解决之困境和出路
一、时代与召唤:ECFA与《投保协议》的签订
(一)后ECFA时代的来临
(二)《投保协议》的签署
二、现状与困境:两岸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二)两岸投资争端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性质与类型:两岸投资争端性质与类型
(一)两岸投资纠纷的性质
(二)两岸投资争端的类型
四、构建与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之构建与完善
(一)充分发挥仲裁作用
(二)加强涉台审判工作
(三)完善司法协助机制
五、结语
ECFA框架下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构建
一、私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两岸司法协助机制
(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三、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探析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执行保障机制——以《投保协议》第十三条为研究起点
一、投资争端相关概念厘清
(一)两岸投资争端性质
(二)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三)两岸投资争端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的性质
二、两岸认可与执行调解协议的立法现状
(一)大陆方面
(二)台湾地区方面
(三)《投保协议》第13条之规定
三、两岸认可和执行调解协议的司法协助模式探析
(一)基本原则
(二)模式选择
四、两岸认可和执行调解协议的司法协助保障机制
(一)建立争端解决机构经常性联系与协作制度
(二)设立两岸认可与执行调解协议的专门庭室
(三)共建共享执行征信系统
五、结语
大陆法院涉台案件调解机制的探索
一、人民法院调解与台湾地区法院调解的定性与比较
(一)人民法院调解是准ADR的司法调解
(二)台湾地区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人民法院调解与台湾法院调解的比较
二、路径选择:涉台案件调解的原则与结构
(一)大陆法院调解涉台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当事人主义的法院调解的结构模式
三、程序设计:涉台案件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涉台案件法院调解的起始程序
(二)涉台案件法院调解的进行程序
(三)涉台案件法院调解的结束程序
涉台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引言
二、涉台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评析
(一)现有涉台投资纠纷解决路径分析
(二)现有涉台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三、涉台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构建
(一)加强协调与衔接,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
(二)融合两岸情感纽带,推行“三缘”解纷技术,促进两岸纠纷的和谐处理
(三)推进两岸双向司法互助,促进两岸司法互助的适时性
(四)设立专门仲裁机构,建立“调查—调解—仲裁”解纷模式,处理台商与大陆管理部门之间的投资争端
四、结语
两岸投资商事平行诉讼问题探析
一、民商事平行诉讼的概念及类型
(一)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的概念
(二)民事平行诉讼的类型
二、民商事平行诉讼成因及负面影响
(一)两岸民事平行诉讼的成因
(二)两岸平行诉讼的负面效应
三、世界各国对平行诉讼的立法实践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二)禁诉令
(三)最先受诉法院规则
(四)承认预期规则
四、两岸规制平行诉讼机制探寻
(一)尊重协议管辖
(二)以受诉在先为主要规则,有限制地适用不方便原则
(三)受诉在后法院例外管辖机制:协商前置的承认预期规则
五、结语
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特点及类型
(一)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特点
(二)两岸投资商事争议的类型
二、健全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三、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其不足
四、两岸投资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
(一)加强两岸合资,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合作机制,实现两岸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协调机制的共建
(三)改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寻求诉讼外解决争端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四)创新商事争议解决的混合机制
五、结语
海峡两岸合力化解投资商事争议大有作为——特邀台胞调解员机制之完善
一、特邀台胞调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特邀台胞调解员制度创设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二)法律依据
(三)实践依据
三、特邀台胞调解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四、特邀台胞调解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调解难度大,特邀台胞调解员少
(二)案件的类型多元化,给特邀台胞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挑战
(三)两岸相关制度的差异,迫切要求特邀台胞调解员能够熟悉理解、认同国家法律
五、特邀台胞调解员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规范的支持
(二)构建独立的台胞调解组织
(三)组织专业性的培训
台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困境与前瞻
一、台商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
二、关于台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
(一)台商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二)超越经营范围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三、关于台商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问题
四、关于隐名台商个体工商户问题
(一)委托投资合同效力问题
(二)投资权益转让问题
(三)对外债务承担问题
五、台商申办个体工商户制度之展望
台商投资权益司法保护——广东法院的实践与探索
一、广东涉及台商投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当前台商投资权益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台商投资纠纷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二)两岸管辖权协调机制欠缺
(三)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
三、加强台商投资权益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要正确认定涉台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
(二)要正确处理委托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
(三)要正确认定委托投资人对所投资经济实体对外债务的相关责任
(四)要完善涉台股权转让纠纷中关于当事人履行报批手续的判项写法
(五)要加强研究和协调解决两岸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六)要依法积极妥善加强台湾民商事裁决认可与执行工作
珠海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一、近五年来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涉台审判中的五大难点及对策
三、审理涉台案件的原则及创新举措
(一)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尝试探索五项创新举措
从尝试到创新:推进涉台商事审判之探讨——以G市Y区法院近3年来涉台商事审判实践为样本
一、对2011~2013年数据样本的分析
(一)涉台商事案件的概况
(二)涉台商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二、涉台商事审判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文书送达难
(二)证据审查认定难
(三)委托调查取证难
三、推进涉台商事审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司法文书送达的路径
(二)完善证据审查认定制度
(三)完善调查取证互助制度
(四)完善司法互助联络窗口制度
两岸投资商事争端解决的司法应对研究——以人民法院涉台案件审判为视角
一、背景:两岸经贸往来现状与纠纷解决途径
(一)两岸经贸往来交流现状
(二)两岸经贸争端成因
(三)两岸经贸争端的解决实践
二、价值:完善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意义
(一)解决两岸经贸纠纷之防线
(二)提升涉台审判质效之契机
(三)促进两岸交流发展之需要
三、问题:司法应对涉台纠纷解决之不足
(一)涉台事务处理渠道不健全
(二)涉台案件审判效益不够高
(三)涉台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四)涉台审判理论研究不深入
四、对策:加强两岸纠纷解决司法保障的构想
(一)坚持平等高效的司法理念
(二)提高涉台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拓宽涉台纠纷解决方式方法
(四)加强两岸司法交流与互助
五、结语
两岸投资争端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构建探究——以行政诉讼途径为视角
一、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民事构建途径的弊端及原因分析
(一)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民事构建途径弊端分析
(二)产生弊端的原因分析
二、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行政诉讼构建途径的逻辑起点及构建理念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界定:可诉性行政行为
(二)构建理念:“向前看”法治观念
三、调解协议执行依据的确定
(一)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情况下的执行裁判依据
(二)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非诉执行情况下的执行依据
四、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具体展开
(一)树立审判执行工作主体意识
(二)做好调解、审判、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
(三)丰富针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其他论文
司法系统对犯罪处理的负向影响——毒品犯研究的发现
一、社会规范与法律控制
二、司法制裁的刑罚威吓效果
(一)刑罚的严厉性
(二)刑罚的确定性
(三)刑罚的迅速性
三、刑事司法内、外系统的犯罪预防活动
(一)刑事司法内系统的犯罪预防活动
(二)刑事司法外系统的犯罪预防活动
(三)刑事司法系统的局限性
(四)开启未来刑事司法系统的犯罪预防效能
四、司法系统对毒品犯的影响
(一)毒品犯访谈过程及其基本资料
(二)访谈结果:重复施用危险因子与保护因子间的拔河
五、建构高效能的刑事司法犯罪预防策略
(一)增加逮捕与制裁的确定性
(二)改良警政实务作为、司法诉讼程序与制裁性质
(三)减少逮捕与正式制裁对生涯领域之负向影响
(四)彻底执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
自媒体时代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博弈——与台湾模式的比较与融合
一、现象解读: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越位”
(一)从舆论监督的旨归来看,过度监督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过度监督可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二、成因考诘:主体法分析其内在缺陷和行为偏差
(一)网络特性导致自媒体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可操纵性
(二)传播过程中群体行为的理性偏好和行为倾向
(三)自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行为标准与价值追求
三、可行性分析:博弈与平衡
(一)立法初衷的博弈与平衡
(二)价值取向的博弈与平衡
(三)行为选择的博弈与平衡
四、路径选择:自律、他律兼具的两岸融合机制
(一)他律机制建设
(二)自律机制建设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海峡两岸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比较研究为视角
一、海峡两岸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
二、海峡两岸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比较
(一)立法目的之比较
(二)立法体例之比较
(三)构成要件之比较
(四)判决效力之比较
三、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再检讨
(一)台湾地区立法可资借鉴之处
(二)台湾地区立法不足之处
四、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设立第三人滥用诉权惩罚机制
(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规定
(三)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效果
(四)厘清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功能
试论大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之比较
一、两岸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立法问题
(一)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立法基础
(二)大陆知识产权法院立法之比较与借鉴
二、两岸知识产权法院之管辖问题
(一)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之管辖
(二)两岸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之比较与借鉴
三、两岸知识产权法院之人员组成问题
(一)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之人员组成
(二)两岸知识产权法院人员设置之比较分析
两岸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一、两岸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与性质之比较
(一)两岸民事举证责任含义之比较
(二)两岸民事举证责任性质之比较
二、两岸民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之比较
三、两岸民事举证责任程序保障制度之比较
(一)当事人取证制度之比较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
(三)防止“诉讼突袭”制度之比较
大陆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谈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案例呈现:大陆家事代理权制度存在不足
(一)家事代理范围不清晰
(二)家事代理客体范围不明晰
二、价值功能: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人权性
(二)家庭性
(三)经济性
三、求同存异:两岸家事代理权和而不同
(一)法律权属性质相一致
(二)家事代理权制度基石存在差异
四、完善进路:大陆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明文规定家事代理权制度
(二)补充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三)善意第三人注意义务的增加
论大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之完善——以两岸制度之比较研究为基础
一、理论探析:仲裁司法审查之必要性及法理基础
(一)仲裁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必然
(二)司法审查是仲裁公正性价值目标的要求
二、现实考察:两岸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一)大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二)台湾地区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三、前景展望:完善大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以两岸制度比较及优缺分析为基础
(一)改革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规则——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仲裁庭决定不服请求法院裁定之权利
(二)改革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双轨制——从立法上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予以并轨
(三)改革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并行的“双重救济”机制——废除不予执行制度,代之以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四)改革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将审查事由限定在以程序性问题为主,以公共秩序为例外
服务为本理念下司法公开的路径研究
一、从有限公开到全面公开:我国司法公开的脉络梳理
二、从思想理念到内容方式: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权力本位和管理主导:司法公开的理念偏差
(二)选择公开到择优公开:司法公开的内容受限
(三)单向—维和直线传播:司法公开的形式脱节
三、从权利保障到服务本位: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理念
(一)司法公开是国际上当事人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司法公开是审判权服务于诉权的必然要求
(三)司法公开是由管理型法院向服务型法院转型的内在要求
四、从平台载体到评价机制:三明法院司法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一)树立司法公开的服务理念
(二)创新司法公开的平台载体
(三)完善司法公开的评价机制
海峡两岸民商事管辖冲突之协调——以比较衡量模式为路径
一、实证考察——两岸民商事管辖冲突之表现形式
(一)重复诉讼
(二)对抗诉讼
二、追根溯源——两岸民商事管辖冲突之原因分析
(一)根本原因:两岸分属不同法域
(二)直接原因:允许提起平行诉讼之规定
(三)主观原因:当事人受利益驱动挑选法院
(四)政策原因:接近司法权利受到人为限制
三、可能路径——解决管辖权冲突模式之具体评析
(一)抑制本法域诉讼模式
(二)抑制外法域诉讼模式
(三)比较衡量模式
四、应然选择——比较衡量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二)承认预期原则的适用
海峡两岸民事诉讼释明比较研究——以释明范围为视角
一、比较:海峡两岸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一)释明权概况
(二)比较两岸民事诉讼释明范围
二、查摆:大陆民事诉讼释明存在的问题
(一)消极释明
(二)过度释明
三、探究:大陆民事诉讼释明存在问题之成因
(一)释明范围规定过窄、法律位阶较低
(二)各地法院对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指导未全面开展
(三)法官个体因素
四、完善:大陆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一)立法完善
(二)配套机制
(三)法官能力上的提升
ECFA视野下大陆著作权刑法保护之反思与完善——从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比较与检视的角度研究
一、ECFA视野下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之现实意义
二、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之比较与检视
(一)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价值取向之比较
(二)两岸著作权刑事立法模式之比较
(三)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内容之比较
(四)两岸著作权刑事责任归责条件之比较
(五)两岸著作权刑事处罚之比较
三、大陆著作权刑法保护之反思与完善
(一)转变观念,强化著作权刑法保护理念
(二)调整立法结构,完善结合型立法模式
(三)严密法网,扩大著作权刑法保护范围
(四)完善犯罪归责条件设置,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力度
(五)调整刑罚结构,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追诉程序
海峡两岸婚姻中大陆配偶的民事权利保护探析
一、大陆配偶民事权利保护的缺失
(一)歧视性待遇对大陆配偶履行婚姻义务的影响
(二)歧视性待遇对大陆配偶实现继承权的影响
(三)歧视性待遇对大陆配偶夫妻财产权的影响
二、大陆配偶民事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两岸的立法差异
(二)台湾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三)两岸的文化差异
(四)大陆的保护措施不到位
三、完善大陆配偶民事权利保护的对策探析
(一)正视两岸法律冲突,及时修法予以协调
(二)两岸加强沟通,创建部门协作机制
(三)发挥婚姻家庭协会职能,提升对两岸婚姻的服务水平
两岸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实证研究与解决路径
一、海峡两岸管辖权冲突的概述
(一)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内容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二、管辖权冲突的考察
(一)立法考察
(二)实证举例说明管辖冲突的多样性
三、海峡两岸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二)平等和尊重原则
(三)公共秩序适当保留原则
(四)专属管辖优先原则
(五)不方便法院原则
(六)协调管辖原则
海峡两岸家事审判机制比较研究——以福鼎法院成立全省首个家事审判庭为视角
一、家事法庭的基本理论
二、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研究
三、大陆家事审判立法现状和福鼎法院家事审判现状及家事审判庭的创建
(一)大陆家事审判立法现状
(二)福鼎法院审判现状
(三)福鼎法院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实践探索
四、家事法庭的价值功能及构建
(一)家事法庭的价值功能
(二)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
(三)家事法庭的具体构建
(四)家事审判特殊机制
台湾地区证券团体诉讼制度评鉴及对大陆之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台湾地区证券团体诉讼运行机制
(一)成立经纬
(二)概要
三、运行实践及评判
四、有关理论问题探讨
(一)团体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二)投保中心提起团体诉讼的性质
(三)对私人利益何以能提起公益诉讼
(四)投保中心能否提起不作为之诉
五、借鉴与启示
(一)需加大对公司董事、高管、控制人责任的追究力度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监管应当并重
(三)在既判力之主观范围上宜采用退出制
六、结 语
附录 对话与展望:保障两岸协议执行的路径选择——2014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综述
一、探求两岸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
二、研讨两岸罪犯移管与罪赃移交
三、拓宽两岸投资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四、聚焦补偿调解协议执行保障
后 记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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