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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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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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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编写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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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 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 记 者 问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导 言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案例分析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案例分析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主旨
释义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案例分析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案例分析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主旨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旨
释义
第四部分 裁判文书选登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省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后 记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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