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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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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基本问题
一、金融服务者的界定
(一)背景:金融商品概念的提出
(二)界定:金融服务者的含义
(三)延伸:金融消费者的划定[23]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界定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概念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辨析
三、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基础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考察及启示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立法考察
(一)英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二)美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三)欧盟法上的说明义务
(四)日本法上的说明义务
(五)韩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六)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说明义务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立法启示
(一)说明义务之统合立法:金融服务法的兴起
(二)说明义务之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确立
(三)说明义务之规则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
(四)说明义务之责任归属:民事责任的强化
第三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基本范畴
一、适合性原则——说明义务履行的准入点
(一)适合性原则之内涵
(二)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之关系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积极义务
(一)说明义务的范围——重要事项
(二)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三、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消极义务
(一)缔约说明之禁止
(二)保底条款之禁止
第四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
一、违反说明义务的类型
(一)未为说明
(二)不实说明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的私法责任
(一)请求权基础之分析[8]
(二)域外最新立法之参考
(三)特殊侵权责任之确立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思考
三、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的公法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第五章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引入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经营模式与监管体制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相关立法评析
(一)现行立法
(二)立法缺陷
三、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必要性
(二)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模式选择
(三)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功能监管
(四)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制度构想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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