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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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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
吴高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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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二、对实质要件的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的必要性
二、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一、管理人对有关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答复对方当事人催告则视为解除合同
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诉讼和仲裁进行规定的必要性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三、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制度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 理 人
一、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选任
三、管理人指定和确定报酬办法的制定
一、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
二、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三、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四、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一、国外有关破产管理人任职条件的规定情况
二、破产法(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成员的规定
三、管理人既可以由组织担任,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
四、担任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五、关于执业责任保险
一、管理人职责概述
二、管理人的具体职责
一、规定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后方可实施某些行为的必要性
二、管理人经法院许可方能实施的行为
一、聘用工作人员
二、管理人的报酬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一、建立债务人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二、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撤销权制度概述
二、可撤销的行为及其撤销权行使要求
一、关于无效法律制度
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两种无效行为
一、管理人清偿了被担保的债务
二、管理人提供了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一、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用于清偿债权人
二、财产的权利人和其他物权人可以依法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三、财产的权利人取回财产的途径
一、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可以依法取回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可以依法继续履行
一、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抵销的条件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一、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不得抵销
二、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三、除法定情形外,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的含义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
三、构成破产费用的条件
一、共益债务的含义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三、构成共益债务的条件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随时清偿
二、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四、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第六章 债权申报
一、破产案件中债权的含义
二、债权人的种类
三、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申报期限的含义
二、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意义
三、债权申报的期限规定
四、债权申报期限的计算
一、未到期债权的处理
二、附利息债权的处理
一、不确定债权的含义
二、附条件债权
三、附期限债权
四、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一、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
二、劳动债权的处理
一、连带债权的含义
二、连带债权的申报
一、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一、连带债务的含义
二、债务人数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一、管理人负有编制债权表的职责
二、债权表和申报材料的保存
一、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表的核查权
二、人民法院行使债权表的确定权
三、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处理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关于债权人会议组成及其成员权利的规定
二、关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三、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四、关于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五、关于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一、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产生的规定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一、关于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规定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的规定
一、关于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二、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集的规定
一、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条件的规定
二、关于债权人认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时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
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表决未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表决未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上述两种裁定的通知方式
一、债权人不服裁定的情形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二、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行使
三、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处理
一、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具体行为
二、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 、重整申请人的范围
二、申请重整的原因
一、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三、债务人重整的裁定应当予以公告
二、对符合本法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一、重整期间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重整程序有以下情况终止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行使
二、担保的设定
一、权利人必须针对自己所有而被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行使取回权
二、行使取回权的财产应当客观存在
三、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一、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重整期间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批准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没有依法申报的债权将受到限制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一、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应当依法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被依法终止后重整计划及其已执行部分的效力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被依法终止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章 和 解
一、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裁定和公告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和解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一、和解成立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和解成立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和解协议对没有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宣告破产的告知程序
二、破产人的含义
三、破产财产的含义
四、破产债权的含义
一、破产宣告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判定应当用裁定
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应当公告
一、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未能完全受偿时的处理
二、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处理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适用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 理 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第二节 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目 录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规划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二、进一步改进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办法
三、加强企业债务的审核和管理
四、严格破产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五、关于破产宣告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七、关于清算组
八、关于破产债权
九、关于破产财产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十四、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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