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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刑法学研究应该实现语言论转向,刑法解释本来采取着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立场。对刑法的客观解释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结合,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是客观解释的基础;语用解释补充、完善了刑法文本对当下案件的具体意义并使其明确化,保证了客观解释的实现。语义解释应遵循语篇原则,解释者须往返穿梭于刑法文本的部分和整体之间,在字、词、句、段、篇之间循环,以求得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的基本意义;语用解释是在特定语境中确定刑法文本的具体意义,解释者须在认知图式和刑法文本、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和大众期待之间进行语篇外循环,使刑法文本的具体意义得以产生。
犯罪论比较研究
犯罪成立的三阶层理论就像剥鸡蛋,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就像切西瓜。剥鸡蛋模式实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抽象判断和具体判断的分工,包含着出罪机制,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需要把切西瓜的犯罪认定模型改造为剥鸡蛋的犯罪认定模型。本书主张应该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充要条件。由于对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判断是一种积极的判断,所以,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成立犯罪,除了应具备积极条件——犯罪构成外,还应具备消极条件——行为超出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是正当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
刑法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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