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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文集(第4卷):陈顾远散文集
1975年,陈顾远先生80寿辰(实岁79)之际,友人弟子合议发起祝寿活动,并编辑《双晴室法律文章选集》(共三卷)以为纪念。陈先生本人亦亲撰《回顾与远瞻――八十述怀》以为序。但时值蒋介石去世,寿庆活动被迫取消,文集出版亦一拖再拖,直至1982年即陈先生逝世次年始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本卷是其选集的第三卷。本卷基本是陈顾远先生为《建设杂志》所写的散文,共计54篇。本书原名《杂货铺》,举凡哲理、法学、史学、美学、时事皆有论述。各篇庄谐杂陈,寓大于微,幽默中有真理,并道尽人生。 目录摘选: 票到开箱方觉少 人非竞选不知难 杂货店里却货品 临时设置豆腐摊 无烦恼不成世界 有负担才是人生 求人不如求己 利己先要利人 不敬业何能担重任 唯乐群乃可谈同心 如不为周详的观察 便难有正确的批评 ……
中国婚姻史(120年纪念版)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20世纪80年代末,为中华学人所著,成就斐然、泽被学林之学术著作。入选著作以名著为主,酌量选录名篇合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中国法制史概要(120年纪念版)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20世纪80年代末,为中华学人所著,成就斐然、泽被学林之学术著作。入选著作以名著为主,酌量选录名篇合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 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从”。 一、为避免内容重复,下列几篇文章未予收入: 《无字天书的中国固有宪法》一文,其主要内容已体现在收入本书的《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一文的第二节(丙)《宪之部分》。 《我国过去无民法法典之内在原因》一文,其主要内容也体现在《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一文的第四节(甲)《因义务本位而无民法法典之存在》之部分。 《中国婚姻制度之起源及其演变》一文(发表于《东方》杂志1937年春季增大号),其主要内容已经体现在收入本书的《中国往昔之婚律》一文中。 二、有些字眼或词汇,系民国时代或台湾地区惯用,不合现今大陆惯用法。根据上下文意判断,径行按现今大陆惯用法改正,以免引起误读。如: “底”改为“的”,“狠”改为“很”,“澈底”改为“彻底”,“终久”改为“终究”,“利害”改为“厉害”,“坐官”改为“作官”,“和起来”改为“合起来”,“那”改为“哪”,“到”改为“倒”……等等。 三、有些文章中的反共惯用语,如“反共抗俄”、 “共匪”、“匪共”等,径直改为“反×抗×”、“××”等,不另作说明。 四、有些文章自然段太长,根据上下文意,适当划分段落以便阅读;有些“标题”实系原文相关段落的主题性首句,特单列一行作为标题,以便阅读。 五、除《法治与礼治之史的观察》一文之尾注改为脚注外,其它文章,原文无脚注或尾注,仅有文内夹注者,保持原状。 六、除《法治与礼治之史的观察》一文外,所有文章的脚注,均系“校勘者注”。因原文无脚注,故无需特别注以“校勘者注’,字样。 七、原拟将先生于1920和1921年出版的《孟子政治哲学》和《墨子政治哲学》两本小册子(共约8万字)收入本文集,现因文集篇幅太大,故舍之。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4:中国婚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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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名家首版著作导读丛书:中国婚姻史 导读
本书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导读的形式介绍了经典著作的写作背景及学术价值,第二部分全文影印著作首版版本。《中国婚姻史》早在民国年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婚姻为社会现象,同时又为法律现象,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重视对此问题的探讨。《中国婚姻史》兼顾上述两种视角,本书可谓是现代中国婚姻史研究领域的开山之作。
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政治与法律”:中国古代婚姻史
《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政治与法律”:中国古代婚姻史》为《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系列图书之一,193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政治与法律”:中国古代婚姻史》从婚姻的观察、形式、制限、停止、组织、影响、关系、济救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社会现象和法律角度叙述我国婚姻问题的史略。作者从经史典籍中搜剔出材料,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加以分析论证,对婚姻的起源、发展、类型以及与社会的相互影响等问题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论述。
陈顾远法律文集
本书根据1982年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的《陈顾远法律论文集》(上、下)选编排印。这是陈顾远先生出版的最后一部著作,汇集了陈先生在台湾30多年间发表的法律学术论文。本书共分“法律哲学类”“法律史学类”“法律释论类”“法律实务类”,共计45篇。综览论文集的内容,无论对国学、法学、哲学以及史学均造诣深厚,其论“法律哲学”则主张“综合法学”说;其论“法律史学”,则崇尚“制度传统”;在“法律释论”中,则申言世之立宪法之固定性,有其限度;在“法律实务”中,则强调民主法治国家立法要平,执法要公。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列编三,列章十二,分别叙其要义如下: 任何事物之汇而成类,必有其总体相之可言,否则百戏杂陈,无体相矣。盖不求其总,难得其全;不窥其全,难明其统,事理然也。况法制之为类浩繁,更不能不提纲挈领以论之,作总论编第1。汇而成类之事物既非一种,当必有其各别相之观察,否则徒有其表,不知其实矣。盖各者总之反,专者全之分,识其大体有尚于总于全,深其内容有尚于各于专,法则然也。惟为篇幅所限,虽以各论为称,实为选论性质,作各论编第二。关于事物之叙述无论求全求专,必应有其重点所在,有其价值所属,更为治法律史学者所应具之态度;否则惟夸祖宗之富贵,莫解自己之贫寒,有何益哉?惟《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结论非限一端,遂以后论为称,作后论编第三。 总论编为章有四:研究中国法制史首须对法制之命名有其认识,次须对史绩之温习有其目的,并须对治史之学问有其方法。三者阙一,皆失其道,循路而进,此为其始,作开宗明义章第1。时代演变,事之常也,历史叙述,莫非变也。中国法制之史的变动,最重要者为变法之变,律统之变,法学之变。就此三变,以概其余,作探源索流章第二。中国法系为世界各大法系之一,其存在、其形成、其特征、皆与中国文化有关。外人或有误解,国人应知底蕴,作固有法系章第三。政事民事或归于礼,刑典刑书代有其文,“律令典”具有成文性也,“敕格式”具有命令性也,“科比例”具有伸缩性也。虽历代典籍,不尽于此,大体则已备之,作重要典籍章第四。 各论编为章有六:政事之要,首为组织,除皇权外,安内以行政为主,驳外以兵事居先,司法组织所以处理讼狱也,监察组织所以纠弹官吏也。举此四事,以例其余,作组织法规章第1。组织之运用,端赖人事之健全。人非生而即能,须教而育之有道,士非居而即达,须选而举之有方,然无论选士与选官,皆以考试方法为最公平。过去立政素习于此,虽在今日仍为重要,作人事法规章第二。中国法制向以刑事占主要部分,诉审有其体系,刑名有其章则,论罪科刑有其所见,肆囚赦罪有其所本。虽不必尽合于今,要为旧日之急,作刑事法规章第三。民事系以家族制度为核心,亲属继承等事亦附见之。且家族制度对于政事法之影响既甚广泛,对于刑事法之支配更为深刻,国家联而为称,即知其然。如舍家族制度不论,自无由洞悉往昔法制之背景何在,作家族制度章第四。家族组织配偶为本,而亦男女之情合于礼义者也。由原始之婚源,进入自然之婚俗,继以婚礼而确定之,复以婚律而保障之,君子之道遂造端乎!夫妇矣。配偶为人伦之始,为家族之原,为国家社会之基石,作婚姻制度章第五,国以财政为其命脉,民以经济为其血液,举凡田土问题,赋税问题,财货问题,钱币问题,皆与国计民生极有关系。往昔之食货制度,亦即今日之财经立法,古之所重今之所贵,作食货制度章第六。 后论编为章有二:中国法系之体躯,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系之生命,儒家所赋与也。法家尚霸道,重刑治;刑之始也为兵,刑之变也为律,有其因焉,有其果焉。儒家尚王道,崇礼治;礼之始也为仪,礼之变也为法,有其源焉,有其流焉。儒法之争,王霸之争,实即礼刑之争;终因儒家法学获胜,奠定礼刑合一之局。从其演变经过而观,不啻中国法制之史的缩影,作礼刑合一章第1。鉴往而知来,温故以求新,法律史学之研究,非为过去标榜,实为现在借鉴,并为将来取法。今之所行者“宪法”之治,五权之用,虽为新制,究有所承,立“国”精神及立政纲领始终不变者此耳。今之所为者,民刑之法,财经之道,虽系新献,仍有其本,过去成效之保留于今后者采之,过去弊害之警惕于现代者去之,研究法律史学之有价值者是耳。以古观今而知其变,以今观古而守其成,作今古相通章第二。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写作缘起,及三编十二章大旨,粗如前述之后,尚有不能已于言者:无三民书局之约稿,新作不知何日问世,而刘振强先生精心校勘,力避鱼鲁之误,并为读者代谢之。余妻梅晴岚女士及余儿大为为余抄写,每至深夜,劳碌亦甚。虽有夫妻父子之亲,相助皆属分内之事。但夫妻相敬如宾,仍应以礼相遇,不能不致谢意。谢其母而不提其子,当非其母之所愿,故附笔及之,此在中国史上或有其例,而在中国法制史上则未之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