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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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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一直是法理学以致整个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应用到实践中,是所有部门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但关于法律解释的原理和方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都有比较大的争议。本书系统分析了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对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行了剖析。本书回应了当下法学和法律界对法律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认知与实践需求,明晰了该领域研究的努力方向,深化了法律解释的相关研究,并将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考察,具有积极的学术与实践价值。
民间法思维
“民间法思维”的核心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确立民间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构、建构民间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以及对民间法的核心概念进行辨析。民间法研究的前提性架构就是关于民间法研究的“世界观”,即我们关于政治国家——民间社会这种二元性框架的观念。“世界观”作为“范式”归八其中的前提性构造,在很大程度上又具化为研究范式的核心要素决定着范式的基本内涵和型态。民间法研究范式的基本理论预设、规则与标准、专业研究题域的确定等都要受到其世界观的指引和制约。在确立了世界观与研究范式之后,才可能对核心概念进行考察和辨明,没有不受世界观和研究范式决定的所谓纯粹的概念,概念作为我们对“事物是什么”的认识,总是以范式与世界观的存在为前提并受之决定。因此,概念是思维运用范式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任何理论必须依赖的建构基点和认知工具。由此,“民间法思维”的三个核心部分之间呈现出逻辑递进的关系,并构成民间法研究理论思维之“大演绎”的基本结构。这样,在我们厘清并界定了关于民间法研究的这一系列思维型式之后,一种常规性的、科学化的民间法研究就既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
法律思想丛书:法治的真原
法治既不像一些人期待的那样完美,也不像另一些人想象的那样不堪。法治其实是一个理想概念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的动态展开。真实的法治,就存在于我们不断探索甚至是左冲右突的过程中。在法治的道路上充满了艰辛,但这正是法治的魅力所在。
新法家法治论
新法家的思想诞生至今不过百年,却早已在政治学说的纷争中销声匿迹,直到近来才被越来越多地发掘和不断地阐释。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曾经的救亡与启蒙主题已不再煊目,但力争伟大复兴的奋斗在相当程度上仍是百年现代化进程的延续,尤其是政治与法律的现代化仍处于艰难探索之中。在此语境中,在这样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方位转型的变革进程中,新法家思想重获关注绝非偶然,其所阐明的包含法治、进步、人权内涵的系统思想,仍不失为今天法治中国建设迫切需要的宝贵思想资源。在反思批判的基础上对新法家思想资源予以合理的总结、提炼和汲取,构成了法治中国思想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
《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主要内容:在法学界,规范法学被 认为是法学的脊梁和法治的主要理论支撑。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规范法学的研究还相当落后。笔者认为,造成我国规范法学研究落后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学术方面追究,则对规范法学的价值认识不够、对相关研究方法缺乏提炼可能是重要因素。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在这里对此两个问题作出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按照笔者对规范法学及其方法的理解,简要阐明《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的逻辑方法依赖,这或许也算是对笔者此书之为规范法学作品的合法性的一个辩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