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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的民法治理:一种侵权法的理论诠释
未来利益是现代财产体系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保护是彰显社会预期与法律秩序的基本需要。未来利益的民法治理有两种基本路径:财产法与侵权法。财产法的路径有无限扩展财产类型的危险,侵权法的路径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未来利益侵权法治理的制度表达形式,可得利益损害赔偿是整个侵权法体系中最为复杂、最具争议的理论难题之一。在现代损害赔偿法中,财产损害越来越多地以可得利益损害的形式出现,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日益凸显。作为较为遥远的损害,可得利益损害范围之确定常常触及侵权责任的边缘,对可得利益损害进行何种程度的保护,将决定损害赔偿法乃至整个侵权法的最终面貌。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进行系统化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存在“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专利侵权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制度有适用简单、便捷的特点,是美、日、德等西方发达国家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主流,但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率极低,而原本兜底适用的法定赔偿适用率却达到98%上。该制度可以从民事财产权损害赔偿理论探求其理论基础,从伦理学、民法学和经济学角度论证其正当性。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做出改进,从制度改进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议两方面入手,改进合理许可费赔偿制度的适用,提高专利侵权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