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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金融会计理论与实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目前我国已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的多家金融企业上市,因此新准则在金融业的实施较为广泛。 实施新准则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从金融会计从业人员的观念转变和相关知识准备到金融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协调、相关系统改造、风险管理等各方面均需做大量细致的工作;相应地在监管环境、税收政策及市场环境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新准则在金融业的广泛实施,也必将对金融业的监管制度、经营理念、风险管理、经营绩效及金融市场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深入总结和研究新准则的实施情况及后续影响成为金融会计界的重大课题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此,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组织了部分研究能力较强的会员单位,以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业的实施为重点,开展了2007—2008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同时对金融创新产品、财务风险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课题成果由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30余名专家进行了评审,普遍认为研究成果整体水平较高,较好地总结了我国金融业实施新准则的情况,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为扩大学术成果的共享,学会将本次研究成果结集出版,希望能以此促进金融会计理论实践的学习和发展。

法律制度与会计规则:关于会计理论的反思(财会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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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出了“根据法律事实记账”(记账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理论主张。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法律事实记账(记账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会计保持其行业价值的底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并非国际法,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也不是美国联邦范围内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它们仅仅是公共会计师行业牵头设计的、缺乏合理逻辑的金融分析规则。因此,本书认为无论是从利益导向还是制定程序上看,IFRS和GAAP都不应当进入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民商法、经济法的实施细则和运行基础。为了保障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统计法等上位法的顺利实施,必须强调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基本原则,禁止缺乏法律证据的会计行为。会计法规遵循上位法,是会计立法的一项根本原则。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融合在法律体系之中,将确保会计制度与民商法、经济法的和谐统一,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会计制度和稳定的市场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