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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党的十九大以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中心任务之一。金融秩序的监管也从原来的多头监管变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的改变反映了中央加强金融管理的决心,也表明了减少金融企业破产倒闭的决心。 但是,市场有市场的规律,市场的规律就在于竞争。竞争的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金融企业的淘汰又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来解决这一矛盾呢?由于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这一矛盾的特殊性,它涉及千千万万的储户,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它不能简单走破产清算的道路。1994年《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首次对接管做出规定,但银行接管与银行破产重整有着本质的差异。银行接管是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而破产重整是司法行为,是司法权为主导的行为。 《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对这个问题有深入的研究。 《立法模式构建视阈下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的视野很广阔,尤其是对欧美的银行重整法律制度的专著和论文,未经翻译为中文的,作者阅读和引用的数量过百。正是其视野的广阔,才有其比较研究的优势。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
证券投资基金是各国最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之一。在我国立法史上,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对象和治理等各方面有过激烈争论,且随着金融立法理念的变迁和证券法的大修,相关争议不但没有尘埃落定,反而以不同的表现形式重现。本书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立法争议、理论及学说梳理,试图凝练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理念,并分别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互联网基金以及投资基金的刑民交叉等基金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