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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18)
本辑共收录23篇论文,就经济想法理论、财产犯罪、贪污受贿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刑法等课题展开研究,尤其对当前经济刑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书稿中有多篇国外相关研究,对我国经济刑法理论和实践颇具启示和借鉴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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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变得复杂多样,并成为实务中疑难问题最多、最难以把握的一类犯罪。本书在梳理贪污贿赂犯罪刑法规范适用中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基础上,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立法源流和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并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的理论解读,以及对大量典型案例定罪量刑的剖析,为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妥当的操作方案并进行理论证成。
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研究
在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国内刑法学界在进一步深化单位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对单位犯罪相关具体问题的研究也进一步加强,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然而,这些研究大多是从“单位”这一视角来研究单位犯罪。比如,从单位主体、单位行为和单位意志的角度探讨单位犯罪成立条件;从单位刑事责任角度探讨我国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及完善问题;从单位整体的角度研究单位累犯、单位自首、立功的存在与否及成立条件等单位犯罪量刑制度。因此,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无论是独立社会主体论、人格化系统论还是双层犯罪机制论、一体化责任论,总体上都是从单位的自身立场来论证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毋庸置疑,这些有关单位犯罪的基础性理论研究的展开和深入,无疑深化了单位犯罪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正确认定和处理单位犯罪提供了理论指导。然而,上述研究在对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大多否定“自然人犯罪是追究单位责任之基础”,而强调“单位犯罪是追究自然人责任之前提”,坚持单位责任和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整体性,以单位自身为视角寻求单位中直接责任人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并进而认为,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依附于单位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只是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的一种分担。然而,由于单位本身没有自然意义的意志和行为,刑法中的犯罪历来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社团不能犯罪”是罗马法自古遵循的基本原则,单位成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只是近现代刑法的产物。单位犯罪虽然不同于单纯的自然人犯罪,但单位犯罪脱胎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认定必须从实施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性质、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关系入手来界定单位犯罪,才能把握单位犯罪的本质。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朴生指出:“刑法理论,无论从何种角度检讨其刑事责任之基础,均未能脱离个人责任,即所谓个人责任刑法。”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历史也表明,无论单位犯罪是否得到立法的承认,对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或为单位利益而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是一贯做法;现行立法也规定,对单位犯罪不管实行双罚制还是单罚制,直接责任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从目前情况看,单位犯罪的立法或司法、理论或实践均面临众多难题,而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无疑是单位犯罪理论和实践众多难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单位犯罪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深入,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关注,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单位犯罪中数个直接责任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否应该区分主从犯问题就陆续出台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单位实施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是否可以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两高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不仅在刑法理论界上产生了激烈争论,而且导致对同一类型行为在司法定性上的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借鉴国外有关法人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自身特点和发展动态为对象,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论证和说明,不仅仅理论意义重大,并为司法现实所急需。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本书旨在探讨中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前沿问题。作者回顾和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发展,并对该领域的立法运行效果做了考察和评估,重点阐述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个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剖析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的原因,探讨改变这一局面的对策。书中还对异地审判如何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缺席审判如何确保被追诉人的权利,以及如何畅通追捕外逃贪官的国际刑事合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