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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的私法规制
非营利法人是《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大法人基本类型之一,其内涵和外延均值得深入探讨。我国的非营利法人私法制度在体例上应由民法典中的相关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与各种非营利法人特别法构成,在内容上应由组织法与行为法两部分构成。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等各种非营利法人在设立、运营、终止的组织法规则上存在不同。非营利法人在公益捐赠、目的外行为的效力、对外投资与担保等行为法规则上与营利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存在不同。我国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营利法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体例模式和具体制度。
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逻辑
本选题“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逻辑”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较强,内容主要围绕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的重大理论问题展开:从社会系统及其结构功能分化论角度剖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功能及存在逻辑,合理界定非营利组织概念的内涵;我国《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定位不清,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须回归私法主体性;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侧重公法管制逻辑,应转向私法治理逻辑;大量无害于社会及国家的未登记非营利组织活跃于社会,须从民法角度确立其主体地位、财产归属及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创设的非营利组织类型化体系不利于激发非营利组织活力,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化须以非营利组织的私法主体性为基础;非营利组织失灵是因为法人治理机制的形同虚设,须完善非营利组织理事、监事及高管的信义义务及民事责任规则;《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规定较为抽象,非营利组织民法治理须建构统一立法模式,制定治理目标清晰、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的统一非营利组织法。
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下册)
《澳门民法典》较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整体结构和立法思想上虽无重大变动,但具体规定,如失踪、保佐、人格权、意思表示错误、虚伪等制度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本书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形成了结构较为松散的、以民法基本范畴为结构标准的教材,为民法的科学研究提供了依据,对澳门民法教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