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
梁治平,男,1959年生于湖北孝感。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1993年离开中国人民大学,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现为研究员。曾赴欧美游学。2002年,参与创办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并担任所长至今 。梁治平也被誉为“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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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在习见的法制史研究方法之外,尝试以文化解释的方法讲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作者认为,法律的理念与实践都是秉有意义的文化符号。法律所揭示的,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样态,也是特定人群的心灵世界。而且,正像文化具有不同类型一样,作为特定社会与文化一部分的法律,也具有不同的性格和精神。 作者开篇即讨论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特殊路径,希望由中国人的早期经验入手,解释中国古古代法上若干重要观念的由来。以下各章分别讨论古代法律传统或隐或显的不同方面,分析其所由来,探究制度后面的文化依据和行动的意义。作者相信,人类经验总是浓缩于概念、范畴和分类之中,因此其讨论常常由相关语词的辨析开始,透过对语词、观念、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解释求取对历史的了解。基于同样的认识,作者以反思和批判的态度运用现代概念,有意识利用古今中西概念之间的种种差异,在避免历史研究中常见的种族中心主义和现代中心主义的同时,达致对历史更切近真实的理解和解释。
为政:古代中国的致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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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梁治平重新梳理中国传统法政思想的新作。作者从中国政治思想传统中最核心的五个观念入手,诠释其义,考镜源流,以观念史的方式重新勾画中国文化的基本要义及其在现代的转变与延续。全书由《论语·为政》开篇,探究先秦时期中国的“为政”与“致治”理念的脉络、分歧与流变,接着围绕“天下”、“为公”、“民本”、“家国”、“礼法”等五个核心观念展开论述。作者认为,这几个观念在古代中国思想世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堪称中国文化中的“大观念”。透过这些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观念,古代中国人对于人类乃至宇宙秩序的基本看法和信念昭然若揭,直至清末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不仅如此,这些看法和信念以某种方式延续至今,融入现代中国人的思想之中,成为塑造今日和未来中国乃至世界的重要思想元素。
新民说·法辨:法律文化论集
作者追随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开创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先河,奠定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是为法学理论的一部经典之作。本书联系古今中外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现象,用深入历史文化中的方式表达了对社会问题的关切。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之一新。
新民说·清代习惯法
本书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作者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yi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zui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和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到清代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直至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习惯法所在社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结构,以关照现今在法律实践上的问题。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典范。
新民说·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
本书是一部深具现实关怀的法律史佳作。作者站在当下回顾清末这一法律移植时代的变迁,又从清末反观当下的法律文化。书中简述了《大清钦定刑律》的立法过程,清晰展现了与之相伴的著名论争——清代礼法之辩,阐述了论争的主要内容和论争双方的基本观点,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由“礼法之争”看近代中国的法律移植与社会转型,并把这一事件置于更大的历史视界中观察与分析,求取其历史的、社会的意义,以为今日之观照。
新民说·法律史的视界
本书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书分为两卷:《法律何为》与《法律史的视界》,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另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梁治平先生一向立足于“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法律文化观,拒绝套用流行的历史分期和法律分类去撰写历史,更反对对历史作教条式的裁断,而是将法律现象置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法律史的视界》一书通过对自古罗马以来的中西方古代法律史和法律传统的细致研究,分析、探讨存在于古代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并在梳理这些观念和文化的同时,反思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新民说·高研院的四季(外一种:观察者)
本书是法学家梁治平的随笔集。其中收录了两本小书,一为《高研院的四季》,一为《观察者》,主要记录了作者前后两次赴美访问游学,在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高等研究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等地的经历、感受和思考。书中记述了一位年轻学子的种种见闻,透露出作者当时的访学心境、研究志趣和学术关怀。通过作者独到的观察,本书呈现了世界一流大学的校园文化、美国学界概况及其学术精神、当地的风土人情等,另借由所遭逢的书缘、人缘,勾画出作者学术研究的线索。这些文章笔触真诚细致、温润平和,富有哲理和人文关怀,展现出独特的文人雅趣和时代风貌。书中收入作者亲手绘制的二十幅速写,与文字相映成趣,带读者身临其境。
新民说·法意与人情
《法意与人情》内容包括:说“抵”、神明裁判、神道设教、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律、“礼人于法”、“复仇”情结、国家、成文法、天下为公、商贱、公法、“法”、之“儒”、阴阳、“约法三章”等,讲述法律故事。
书与人
这是一本关于书的书,收录于其中的作者历年谈书的各类文字,长短不齐,体裁不一,既有作者的读书感怀,也有学术性的书评;有书前书后的序与跋,也有发表于不同场合的图书评论,还有作者对前贤与故友的追念,其内容及于古今中外历史与人物、思想与文化、法律与社会、信仰与秩序、心性与行动的种种。透过这些文字,作者表达了对书、对人以及这些书与人所涉及的广大世界的种种看法。
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
法律文化:方法還是其他(代序)/梁治平 增訂版前言 前言 致謝 法律的文化解釋/梁治平 地方性知識: 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美]克利福德.吉爾茲 鄧正來 譯 批判性比較:重新思考比較法/[德]根特.弗蘭肯伯格 賀衛方 王文娟 譯 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的世界立場/ [美]格雷.多西 關於法文化概念的若干思考/[美]亞伯拉罕.艾德爾 伊麗莎白.弗羅爾 天人之間:漢代的契約與國家/[美]宋格文 李明德 譯 知識產權還是思想控制:對中國古代法的文化透視/[美]安守廉 法辨/梁治平 禮法文化/梁治平 本書作者簡介 出版後記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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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讨论的习惯法主要指民间自发形成的不成文规范,它多与乡民日常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和交往有关。 作者由法律社会学立场出发,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支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
法律后面的故事
本书涉及法理学、法律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样性、知识产权、司法正义、名誉权保护、法律与信仰、动物保护法以及法律东方主义等多个领域和主题,展示了作者在这些方面和问题上的观察与思考。作者以法律后面的故事为书名,旨在揭示法律植根于和作用于人类生活的多面性和复杂性,从而加深我们对法律的理解。
在边缘处思考
坦白说,我原本没有编《在边缘处思考》的想法,如果不是一些热心的学友为纪念母校五十岁生日编了这套丛书,并且不由分说地把我的名字放进作者名单,也一定不会有这个集子。丛书编委会的要求不容拒绝,因为对任何一位丛书作者来说,这都既是荣誉,也是义务。只是,时间紧迫,要从头开始单为丛书撰写一书没有可能,而按照单一专题把现有文章编为一辑,时机也稍欠成熟。考虑再三,决定把最近几年写成发表的学术论文编为一集。这虽然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却可以免去重复,而不失向母校师友汇报之意。 所收文章大体按照写作时间的先后排列。“我的大学”一篇系前年应西南政法学院七八级同学会征集忆旧文而作,现作为“代序”置于篇首。“在边缘处思考”一文写于1997、1998年之间,这篇文字回顾了作者思想、学术及人生经历,其中也专门谈及大学时期的成长经历,甚合丛书编委会对各作者的特别要求,因此作为“代跋”移于篇末。
观与思:我的学术旨趣与经历
1978年,梁治平先生考入西南政法学院,从这里开始,他走上了“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的人生道路。“入学界数十载” 的“求学”与“为学”经历,成就了梁先生“学重说理,文尚简约”“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的大家风范。 《观与思:我的学术旨趣与经历》亦是其四十年的学术心得,文字净雅,言必有据。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代大学生,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第一代学者,梁先生的学术经历既是其上下求索、探寻发现的过程,亦是大变革时代的一份侧记。 这本集子收录的,主要是与我个人学术生平有关的文字,其中,最早在《学术思想评论》(第三辑)刊出的学术自述《在边缘处思考》,虽然写于二十年前,却最完整,也最有代表性,而以“在边缘处思考”来勾画我的学术立场、学问脉络乃至人生轨迹,似乎也最恰切。因此,在考虑本书书名的时候,我第一个想到的便是这个标题。遗憾的是,此前我的另一本文集已经用它做了书名,为避免因为书名重复而给读者造成困扰,我只好另拟书名。尽管如此,在这篇说明题旨的自序里,从“在边缘”这一立场出发加以申说,可能依然是恰当的。 通常, “边缘”是相对于“中心”或者“主流”而言。《在边缘处思考》提到,从中学到大学,从学生到学者,我似乎是一步步走向“中心”,然而与此同时,在学术路向乃至从业机构选择等方面,我却把自己一步步“边缘化”了,讲的主要是这一层。不过, “在边缘”还意味着其他一些东西,比如距离和距离感,疏离意识,观察姿态,审慎态度,以及由此生发的反思意识等。同一篇文章在提到阅读黄仁宇的感受时写道:“我最欣赏的恐怕还是作者那种论列历史的高屋建瓴,驾驭史料的从容不迫,以及,那种既切近历史同时又与之保持距离的学者姿态。” 这里,所谓“学者姿态”或“学者风范”,在我那时的理解中,是同“耐心的研究和严肃的思考”“学术的和理性的开放立场”“平心静气的学术的态度”等要素联系在一起的。在当时的语境中,这意味着要从“更具反省意味的立场上去理解和把握传统”“以公平心对历史,对古人,对他者”。倘非如此,则不仅会“妨碍对问题更深入的探讨,还可能使研究者丧失反省的意识和能力”,令有生命力的理论,最后蜕化为意识形态。(以上引文均出自《在边缘处思考》一文 )而这一切,都与“距离”有关。 在这里, “保持距离”还意味着要抑制学者作为社会成员的主观冲动,意味着要暂时地悬置研究者本人价值上的好恶。因为, “单凭自己的好恶去裁判历史是危险的和不公正的,那些热衷于影射的历史学者,既失去了对于历史真实的了解,也丧失了学者的品格”。我接着又补充说:“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历史研究中的现代意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不受当下问题和情境的影响。我所反对的,是把学术研究中的这两个维度混淆在一起的做法。”(引文同上)所谓两个维度,简单说就是价值与事实,尽管后者最终也只能以主观方式呈现出来。 这种与“在边缘”相伴的距离感,其含义还可以借一则故事来说明。若干年前,一位朋友转来一篇讲大陆新儒家的文章,文中引述某学者的话,提到一种说法,说某某是文化新儒家,某某是政治新儒家,又某某是经济新儒家,梁某(按指我)则是法治新儒家。这位朋友因此建议我出来讲讲“近年的思想进路,相信很多朋友想知道”。下面是我回信中的相关内容: 也谢谢你传来的资讯,让我知道自己原来是新儒家的一分子。类此封号皆好事者为之,兄不必认真。其实,该“有人”提及诸人当中,据我自己看,唯独我最不像新儒家。因为我最少排他性,所谓无党无派,但对于各党各派,均愿作同情之了解。这种立场的“代价”,便是成为各派信息传送的对象,有时也难免被归入不同派别之中。兄自谦只是较理想的读者,仿此,我或许可以把自己算作一个还过得去的倾听者。倾听者也会有自己的立场,但基本上不太极端,也不太强硬。更重要的也许是,他不在“力图解决……问题”的某群人里。当今之世,此种若即若离状态最不易被理解和归类,因此所有显见的标签,均去真实甚远。 倾听是理解的前提,也是达至理解的重要途径,而“不在‘力图解决……问题’” 的人群当中,或有助于保持距离,虚心观照,而听得真切。世人(当然也包括专家学者之流)辄谓:事实昭然,胜于雄辩。但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各一心,所见不同。其实,透过有色眼镜看世界,原本出于“自然”,更何况,人们要揭示的“事实”,往往利益攸关,牵动人心。故论者若不能与论说对象保持距离,所见必狭,对与己意不符的“事实”,或难免“充耳不闻”“视若无睹”。而“在边缘”所带来的距离感和反思意识,能让我们尽可能摆脱无形中支配我们的好恶和预设,从而获得更大自由,进而更好地倾听他人,理解他者。而这,不但是在边缘处思考的要义,也是法律文化研究的旨归吧。
法律史的视界:梁治平自选集
《法律史的视界: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梁治平先生一向立足于“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法律文化观,拒绝套用流行的历史分期和法律分类去撰写历史,更反对对历史作教条式的裁断,而是将法律现象置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
我的大学
我的大学,ISBN:9787503648243,作者:梁治平等著
洪范评论(第11辑)
这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和法学家江平老创办的洪范法律经济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本辑的主题研究之一的《致穷人的司法》,为读者了解相关的理论和研究提供里一个极好的批评性介绍;另外三篇文章,经过调查分析,向人们揭示法治在中国基层社会运行的情形。其他文章也围绕法治、经济探讨中外的实践和理论。
书斋与社会之间
暂无简介
新波斯人信札
《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出版于1721年,可算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之作。作者在《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以书信的形式,借两个波斯人之口,对当时的法国社会,作了细致的观察和出色的批判。这两点,也正是我们──《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的几个作者,在讨论中国的法观念问题时竭力想要做到的。有趣的是,孟德斯鸠当年乃是冒了两个波斯贵族的名,以东方人的眼光去品评法国。二百六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却是借助几位来自巴黎的青年的眼睛,从法观念角度对中国社会作了一番认真的观察。《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所收的十一封信,就是出于“他们”之手。实际上,写《波斯人信札》的是个纯正的法国贵族,而参与《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写作的,却都是地道的普通中国青年。这实在是个耐人寻味的巧合。孟德斯鸠安排两个波斯人出场,可能有增强戏剧性效果的考虑;但是主要的,恐怕还是为了要把一些法国人熟视无睹的现象背后掩藏着的问题以一种截然对立的鲜明形式提示出来,这,也是《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采用类似写法的考虑之一。总之,把《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定名为《新波斯人信札》,主要是出于上面两种考虑。至于书中讨论的问题,自然颇不相同。因为历史、社会和文化的背景完全不同。甚至同为书信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孟德斯鸠以故事、寓言等方式来述说他的思想,《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则是直截了当地发议论。也许,这会使一些爱看故事的人大失所望,但这不是我们的过错。因为,《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是为那些愿意探究社会问题,勤于思考,勇于批判的人写的。 其次是关于《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的写作。 《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共收信札十一封,由五位作者分别写成。其中第八封信由石台风撰写,第十一封信由贺卫方撰写,第一至第七封信由我写成。最后,由我对全书润色、加工,并加写每封信前的“引言”。 《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作者多人,行文风格各异,但是,我很高兴地发现,大家的思路非常接近,所成各篇,正好相互补充。出于对各位作者的尊重,我尽可能地保持了原作的风格,但愿这不会造成阅读上的不便。
转型期的社会公正
本书结集了二十多名来自不同领域、学科和部门的学者就社会公正议题所写的论文。作者从不同的视角切入,探讨和论及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社会中的平等、能力供应物的平等、医疗可及性的平等诸方面。可以说,他是学术讨论会的叙述论文集。 本书专门探讨了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
法治十年观察
《法治十年观察》收录了作者近十年的短评与专论近六十篇。透过形形式式的案例、事件、论争、现象,重新审视十年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与社会变迁,看法律建设究竟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法律与社会之间循着怎样的轨迹互动和演进;并就一个案例或事件展开,结合我国的法律进程,进行鞭辟入里的解析,从中可见法治建设有些什么变化,应当改变的又是什么。作者始终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重申公民的权利与平等,更关注法律对于行动者的意义。文章精悍历练,针砭透彻,时时拓展人们观察问题的思路。
法律解释问题
解释活动向来是法律实践的核心环节。延至近现代,一方面伴随着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出现了[解释共同体]的法律家群体。另一方面,解释理论层出不穷,业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近年来,国内学者也越来越关注此一门显学。近年来,国内学者也越来越关注此一问题,专门讨论法律解释问题的文章乃至专书渐次出现。显然,这一变化与近十数年来中国大陆重建法律秩序的努力有关,与这一过程中法律实践和法律经验的迅整积累有关。着眼于法律解释国法律发展目前所处的阶段,本书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一些较具基础性的问题,并且试图将这些问题置于中国本土法律发展的脉络之中加以考察。本书分[理论]、[实践]、和[历史]三大部分,共收论文十二篇,书后附有相关文献,是中国法律解释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
法治在中国
本书共收文章八篇。这些文章涉及“法治”主题的不同方面,内容及于历史与理论、观念与制度、立法与司法、公法与私法等诸多领域;其视角既有历时性的,也有共时性的,有制度分析的,也有话语分析的,有比较的,也有描述的。 这不是那种面面俱到和力求系统的著作,但是各篇之间的组合适足揭示出中国语境中“法治”问题多层面且复杂的性质。 梁治平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其著作包括《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清华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
国家、市场、社会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以法律与发展为主题的论著。本书的作者、评论人和讨论者来自于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多个科学。 长期以来,由于学科划分和专业化的缘故,本书涉及的主题通常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分别地予以讨论。大抵“国家”在政治学,“市场”在经济学,“社会”在社会学,“法律”则不出法学,“发展”被归在经济范畴,“宪政”研究则被局限在规范宪法学的界域之内。不同学科之间绝少往来,更少思想的激荡、视域的融合,由此造成的思想贫弱的理论匮乏,使我们在面对一系列累积而成的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时无法提供理论上健全而有力的回应。要逐渐改变这种局面,为不同学科的学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对话空间是非常重要的。本书就是这一方面的尝试。 本书收论文15篇,论文之后附有评论和讨论。“附录”收录的是一次圆桌会议的记录,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如何建设一个公正的社会?”。
变化中的法律与社会(法律人生)
《变化中的法律与社会》是法学家梁治平的随笔集,由他自己整理简编而成。收入1998年至今的一部分随笔、散文、小品文,分为六大部分,共96篇。第一部分,1-12篇,写读书,第二部分,13-29,写法意,第三部分,30-47,写法治,第四部分,48-77,写社会,第五部分,78-91,写大学,第六部分,92-97,写动物保护。采纳梁治平意见,分为六类,不过不写标题,给读者更大的思空间。
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内在观察
法治,关涉着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与命运。 在本书中,梁治平先生以一种长时段的历史的眼光,试图回答以下一系列重要问题: 作为一个曾经被认为具有资产阶级属性的概念,“法治” 为什么会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成为重要政治议题? “法治”议题的提出和强化,在当时和今天是为了应对什么挑战,解决什么问题?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的法治运动经历了哪些阶段?它在中国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应该怎么认识和评估这场持续不断而且不断升温的运动? 被层层限定和包裹起来的“法治”还可以恰当地名为“法治”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意味着什么,是否可能,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可能的? 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不能从某种外部立场出发,用外部世界的或教条主义的标准去衡量中国社会的变化;而是从中国现实出发,把中国的法治运动放在一个更大的历史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观察和理解,由社会行动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入手,通过梳理相关观念、思想、理论和实践的脉络,发现这些主张内在的理路,揭示其中隐藏的紧张,进而深化我们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及其政治和法律进程的理解。
法律与说理
《法律与说理》收文十四篇,内容涉及中国法律与社会变迁的诸多方面。书名“法律与说理”,出自书中倡言说理社会的篇章,其所关注者,与其说是某种法律的技艺,不如说是法的文明品性。而此种关切,不但代表了《法律与说理》努力的方向,也表明了作者对于中国乃至世界未来的期许。诚然,说理有其限度,人类行为之动因亦未可皆归因于理性,然则,理性及说理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并不因此而稍减。环顾周遭,放眼世界,作者坚信,此一题旨较之前已变得更加显豁也更加急迫了。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本书选编四位最有代表性的日本学者研究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的系列论文,展现日本东洋史、东洋法制史学者眼中传统中国法文化的一个重要侧面:以近现代西欧为参照系,从民事审判的法源、民间契约、讼师群体、诉讼制度与文化、民事法秩序等领域表彰传统中国法文化的特性所在。此外,本书附录又以“论著目录“的形式展现了日本学界四十年来在明清中国民事法秩序领域的成果积累与研究动向,以便于有志于此的学者按图索骥。
礼教与法律
作者站在当下回顾清末这样一个法律移植时代的变迁,又从清末反观当下的法律文化。先简述《大清钦定刑律》立法过程,以及与之相伴的论争;然后叙述论争的主要内容,并论争双方的基本观点;后将就当日论争涉及的若干问题分别加以讨论;最后,把这一事件置于更大的历史视界中观察与分析,求取其历史的、社会的意义,以为今日之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