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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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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基本理论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该书对民法总则中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共计七编:民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民事权利研究、民事主体研究、法律行为再解读、代理制度研究、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论民法教义体系与家庭法的对立与融合:现代家庭法的谱系生成
家庭法的谱系就是具有历史渊源的家庭法知识体系。家庭法作为一个范畴不是自然产生的,相反它是被人为创造的。此范畴意义上家庭法的生成与民法科学——民法教义学的形成如影随形。因而,至少在大陆法系,只有将对家庭法谱系生成的考察置于民法科学形成的大背景之下才是有意义的。民法教义体系的科学特征主要来源于内部,而家庭法则完全依存于外部。本书将沿着价值和逻辑两条主线,以科学性为视角,探讨民法教义体系与谱系化的家庭法知识之间的关系。
民商事立法研究:共识、问题与对策
民法与商法,虽然习惯上统称为民商法,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学术分歧和立法差异。本书从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入手,通过对《民法典》中民商互动关系立法范例的梳理和分析,试图提炼出民商事立法的共同理念,并分别针对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银行法、信托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层面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不可分之债研究
迄今为止,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距离大海最近的法学院,只知道近得抬眼一望就看见惊涛骇浪,俯身触摸就是温柔的海滩;尚未求证厦大法学院是不是享受阳光最充裕的法学院,只知道所有的教师工作室都是向南面海,从日出东山的那一刻就开始接受阳光的恩赐,即使在黄昏的瞬间,也能收揽最后一缕光芒!
法学的知识谱系(全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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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知识谱系》是我国当代法理学者舒国滢教授十年磨一剑之作,本书上溯古希腊罗马法学知识渊源,下探现代以来的欧陆法学流变,为中国学界全方位呈现了西方(尤其是欧陆)法学的知识谱系。本书共包括五卷,分别为“修辞学、辩证术与论题学”“争点论、决疑术与罗马法学”“欧陆中世纪与近代法学流变中的方法论因素”“近代自然科学推进的法学范式”“20世纪法学知识与方法的转型”。作者以欧陆法学(尤其是欧洲私法学)的发展作为考察法学知识谱系的“素材”,着力证明一点:法学(法教义学)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它必须立足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之上。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或者说,我们即使通晓法学外的各门学问,也未必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学家。
民法概念史·总则
本书的基本观点是主张社会系统分化形态转换与民法概念语义变化之间存在密切的相关关系。社会复杂性增大导致社会结构变动的多样性,并引发概念进化,以适应变化的社会内在复杂性。这种社会结构转型往往以概念语义的变化呈现出来。与一般的进化理论不同,在这里,民法概念不是通过说明其特殊的本质特点来规定,而是通过概念语义的区分来进行,属于一种“系统进化”的历史。本书的另一个目的是探寻中国民法学研究的“历史化”路径。历史梳理应被视为一种理解我们从哪里来、如何被塑造,并思考我们“可能”到哪里去的自省方式。这需要具备中国民法学与西方私法史进行对话的积极姿态。“对话”的目的在于为中国民法的“历史性”建构进行准备。
法治历史中的凯尔森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为奥地利宪法法院的设立做出了重要贡献,凯尔森为奥地利宪法法院制度所做出了基础性和实质性贡献,本书是关于他的学术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
本书为《法律文明史》第15卷。本书主要讲述现代时期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诞生和变迁,并阐述这种变迁的社会历史背景、原因和影响,总结这种变迁所体现的社会法的发展和演变规律。
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
最近三十年来,我国学者在刑法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在合理借鉴国外(不仅仅是德、日,也包括英美国家)最新理论,以建构精巧的刑法学体系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立足于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思考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巧妙地回应社会需求,使刑法理论尽可能与司法实务相照应,可能是更需要深思的复杂问题。而在上述关键点背后,都明显隐含着一个刑法的“学派之争”如何展开、刑法基本立场如何定位的问题。必须看到,德国刑法学之所以在今天令人叹服,与圆园世纪圆园年代之前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全面交锋、圆园世纪中期开始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学派之争”,就没有今天德国刑法学蔚为大观的理论构造。日本刑法学的发展也没有脱离这一规律。但是,在中国,从总体上看,刑法学者自身立场的一贯性还较为缺乏,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的逻辑体系。例如,某些学者在分析疑难案件时,总是习惯于从主观要件切入;在论述行为论时,强调犯罪客观面的重要性,但对未遂犯的成立坚持主观立场;在涉及教唆犯时,赞成共犯独立性说或“二重性说”,主观主义明显成为指导观念。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立场的缺乏导致“学派之争”在中国难以展开。虽然欧陆刑法上的“学派之争”是一个多世纪前出现的历史事实,但是,中国刑法学如欲取得长远发展,就不能无视这一事实,并要有展开“学派论争”的自觉。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当下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尤为重要。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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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以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在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就的基础之上,吸取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整体和部门两个层次、从共性和个性两个维度进行深入的反思,就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一系列新的思考。
判解研究 2019年第4辑(总第90辑)
《判解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法律专业刊物,所选文章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对当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剖析,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具有较高的学术...
财政转型的宪法原理
本书以“法释义学方法”(“法教义学方法”),从财政宪法学视角全面解析中国宪法上的“国家目标规定”、“国家税权条款”、“预算权条款”及“纳税人基本权利条款”,进而探讨中国财政模式转型的目标、契机、路径与基本思路。本书的研究思路之主要特色在于:以宪法规范贯入“财税法”等部门法、并统辖各公私部门法规范,使财税法等部门法的制度变革和规范适用得以遵循宪法理念与宪法原则。因此,以部门宪法释义学方法全面阐释中国财政模式转型的宪法内涵、法制进路,乃是本书的主要理论建树。
意志视角下私法理论与体系的重构
本书作者认为,不同的视角虽然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但在理论和体系的构建上却不具有通约性,不同的视角会进一步撕裂理论与体系的内在逻辑联系。以纯粹的意志为视角,以个体意志的自主性为逻辑起点,本书重建了私法行为理论——自主行为理论,并立足于个体意志自主性的不同领域重新梳理了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私法内涵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由“主体领域—关系领域—责任领域”构成的私法的“纵向构造体系”。
比较民法与比较国际私法
本书稿收录了陈卫佐教授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是陈卫佐教授十余年来在比较民法和比较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心得的集中体现。其突出特点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借助大量的中、英、法、德文第一手资料,深入地探讨了民法和国际私法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揭示了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的民法和国际私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异同、得失以及对中国民法的法典编纂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启示意义。
法律与伦理(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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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伦理》定位在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上,以问题为导向,秉持兼容并包的原则,开拓一片法学家与伦理学家自由交流的学术空间,构筑有助于互相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本书为第6辑,重点关注德沃金的相关理论、孙国东提出的公共法哲学等问题,包含自然法学专题、实证主义法学专题、德沃金研究、法律方法与法治专题、人物访谈、评论与回应六个专题。
宪法权利实施研究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权利的实施理应成为宪法实施的主导价值。本书正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背景,对宪法权利实施展开专门、系统的研究。本书首先对宪法权利及其实施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然后考察了国外宪法权利实施的方式,并对国外有关宪法权利实施的案例进行了评析,再从理论层面全面阐述宪法权利实施的国家义务,进而从实践层面系统分析我国宪法权利实施的背景、事例与问题,最后提出建构我国宪法权利实施保障机制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