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崔建远 ,男,1956出生,暨南大学周枏讲席教授,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凯原学者”。 2018年1月,入选清华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
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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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作是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系统的理论阐释,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具体规定对合同法的总论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是作者在相关方面研究的一次集中理论总结。本著作的内容涵盖了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以及合同的分类、订立、内容与形式、效力、履行、保全、担保、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等。在每一章节中,作者在系统、全面阐释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还列有“探讨”“拓展”“思考”“反思”“辨析”和“以案说法”等栏目,以利于各类读者各取所需,从不同视角、不同层次深入学习和领会《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法(第三版)
5人今日阅读 推荐值 88.2%
该教科书全面、系统而简明地介绍和讨论了合同法的全部内容,反映了最新的民商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精神及规定,吸收了最新的科研成果。该书以解释论为主,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者,有“拓展”“探讨”“论争”“反思”及个别的案例分析供给素材,帮助其消化和理解,拓展其视野,启迪其思维。该书适合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学习合同法之用。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
1人今日阅读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需要和时代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本书是对物权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论争中的渔业权:民商法论丛
本书从渔业权的概念分析开始,界定了渔业权的概念、性质,将其与相关权利作了比较,研究了渔业权的法律构造、设定、内容及其物权效力等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从公法和私法两个维度出发,就如何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确立的原则构建新型的房屋拆迁制度、房屋拆迁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我国原有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和救济等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开展了深入的研究。此外,《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还就房屋拆迁中他物权和承租权的保护、委托拆迁、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的分析和探讨。《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适合对房屋拆迁问题感兴趣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阅读。《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合同法
1.体系完整、概念准确、重点内容突出:合同法教材要以教育部颁布的法学本科生教学要求为主旨,针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进行追本溯源,对合同法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的论证,要改变国内现有教材(第一代教材)中存在的体系不完整、基本概念不准确、原理、制度等错误的现象。同时重点内容突出。2.教学内容先进,代表前沿:将目前合同法教学中先进的研究成果充实进去,使其内容的具有前沿性,要代表合同法教学发展的趋势。3.形式创新、表现多样:要辅以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同时根据教材内容,用图、表等多种形式表现,改变以往法学教材全部由文字表述的单一形式。4.简洁明了,深入浅出:合同法教材要简洁明了,深入浅出,字
土地储备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制度的一项创新。本书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国外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首先,结合《物权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探讨了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储备土地登记的合理性;其次,依照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流程,对储备土地的范围与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的融资方式以及储备土地的供应依次进行了研究;最后,在分析现行土地储备规范不足的基础上,对土地储备制度立法提出了建议。希望本书系统而有针对性的研究,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理论的完善以及实践中土地储备运作的进一步规范有所裨益。
债权:借鉴与发展(修订版)
本书作者围绕债权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以比较法的视角,充分借鉴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成熟的债权理论体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司法及法制环境现实,对债权法的体系、债权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理论争议热点、司法实践难点问题,条分缕析,做了细致、深入的探讨与论证,对于促进我国债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由33篇学术论文组成,内容涵盖债法的定位、债的履行、债的保障、债的保全、债的担保等总论方面的阐释,以及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分则领域的分析。本书的特色在于:一是立足于中国实际,中国问题意识浓厚,而非食洋不化;二是解释论与立法论相结合,重在解释和适用中国现行法,也不失时机地间有立法论的主张;三是直线阐释与曲直辨析相结合,对于学术分歧在各个细节上都予以回应,于己有利之处固然明示,于己不利之点也不回避,而非视而不见自己说的软肋;四是法条、原理与判决评释相结合,展现债法的深邃性和实用性。
债权:借鉴与发展
本书共分为28篇,系统收录了崔建远老师在债法领域的有代表性的论文及一些新的思考、新的观点。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与思想的反映。
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
本书既有民法总则本体的介绍和阐释,也有民法与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辨析;既有民法总则的解释论,更有民法及其总则的立法论。《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一文在赞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族的前提下,更重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则从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距离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性的远近、合同关系的主导性质以及归属何方的利弊分析各个角度。《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强调了程序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法律人不应重实体而轻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作为素材,挖掘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和配合的意蕴和美妙。《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以中国法的实例讨论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等文则为解释论,反映了那个年代作者握有的民法知识和理论水平以及写作风格。《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等文为立法论,多为近作,目的在于为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参考意见。
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崔建远民法研究系列)
该书理论联系实际地研讨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障、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该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于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作者在本书中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本书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第二版)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和评论,内容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中的要点、相关案例以及“引申”“评论”“提示”“探讨”等内容。概念界定准确、立法背景、法理探析深入,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
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本书选取了我国民事领域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保障法律安定性价值,在任何法域都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同样寄予了这样的理想。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则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在该制度当下所处的草创阶段,许多理论争议难以定论,指导性案例库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可靠的突破口。其中民事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建设研究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体现于如下数据之中: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年受案总数长期高达六、七百万件以上,占全部一审受案总数之85%左右。另一方面,也体现于民事法律在法源论和法律方法论上的个性之中——民事司法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类比推理不受禁止,这些基础层面的个性决定了,指导性案例在民事领域前景尤其广阔。
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民商法又称私法,在法学方法论子系统中,其最为切近的方法论核心应属请求权方法,而最具私法特色的方法论问题则是合同解释。请求权方法在我国立法、司法及法教义学建构中正是当务之急,并可以此方法为主线,联通其他各路方法,共同发挥系统效应。故而总项目将以此方法为“立于不败之地”的枢机,为头号突破口。另一个突破口即是合同解释当中的法学方法论意蕴。合同法是民商法最核心最稳固的本体部分,合同,以及协议、章程等以合同理念为根基的各式自治文书,具有某种准法源的地位,其解释与法律解释颇有不同而又实相沟通,在当代法上兼有重大的理论、实践价值。
静动辉映的物权与债权
本书纳入法学家代表作系列,从内容到装帧均进行精心设计。崔建远教授是民法学研究领域的顶尖作者,本书是其个人自选集,萃选优秀论文,展示作者在民法学领域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思想,是其代表作。
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崔建远民法研究系列)
物权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着民族传统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对较多:它是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改革,于是,物权在我国具有正在生产的特点,发展变化的态样、目标模式的探索。正所谓已宣布的规则必须被当作尝试性的东西,因为它将要适用的众多不断变化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 修正意味着成长。 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
合同法总论(中卷)
该书理论联系实际地研讨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障、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该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于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作者在本书中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本书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学习和研讨民法学,了解法律规定,熟悉民法原理,分析系争案件,三者密切结合,事半功倍。有鉴于此,本书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基于我国现行法阐释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原理,重在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失时机地间有立法论的见解,在本书的每一章节都尽可能地配有较为详细的案例分析。这样,身体力行地传播法解释学,显现民法及其学说的功用性,也展示作者的学术风格。所有这些,使得本书表现出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以及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的特色。
合同法总论(上卷)(第二版)
本书修订版,补充了合同法的新的司法解释和有价值的案例以及作者的一些新的研究心得。本书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基于我国现行法阐释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原理,重在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失时机地间有立法论的见解,在本书的每一章节都尽可能地配有较为详细的案例分析。这样,身体力行地传播法解释学,显现民法及其学说的功用性,也展示作者的学术风格。所有这些,使得本书表现出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以及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的特色。
合同法(第六版)
2人今日阅读 推荐值 96.3%
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包括绪论、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等。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第二版)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第一版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本书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必备参考用书。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第一版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本书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必备参考用书。
物权法(第二版)(新授权)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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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
本书的编写体例如下: ◎在每章之前提炼出本章要点和关键词,以方便读者了解本章主要学习内容;在每章之后列示了延伸阅读资料和综合练习题,便于读者进一步学习相关知识点和回顾本章内容。 ◎各章的每一节之前设置引导案例,在文中穿插对引导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债法知识,学会将债法理论与实际运用有效结合。 ◎在具体内容写作上,以原《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为基础,将债法及其理论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作为常规内容进行叙述,将特定术语含义、不同法域的制度比较、制度沿革、不同制度的对比、某个问题的深入研讨、相关内容阐述时涉及的具体事例等,纳入“术语讲解”“制度比较”“制度沿革”“辨析”“探讨”“延伸”“讨论”“事例”“提示”等具体版块进行介绍。这些版块的存在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也有助于引导学生拓展思维、深入思考。 ◎债法的学习需要紧密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因此,各章节涉及的主要法条嵌入二维码,方便读者检索、查询;每一章*后增加了案例研习,案例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例为主,学生可以结合各章内容以及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进行分析,逐步培养案例分析能力。 ◎包含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内容。
民法九人行(第8卷)
本卷主要内容是对交强险、法教义学、惩罚性赔偿、要件事实、危险责任以及消费者撤回权等民法中重要理论制度作出具体阐述和准确评价,展示了民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新研究成果。
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本书在研讨债权保障制度的含义、机理的基础上,对债权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论理行了研究和探讨;并以此为指导,详细探讨责任财产、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抵销制度和程序机制各项具体的债权保障制度及理论。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最终性成果。 本书适合法学大专院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之用,同时也可以作为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参考读本。
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债法
《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债法》依据我国合同法等债法的规定,阐释了债的概念、义务群、债权及其实现、债的类型等基本理论,介绍了债法及其请求权基础,讨论了债的履行及抗辩权,分析了债的保全和担保,研究了债的移转,描述了债的消灭;《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债法》介绍和讨论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释,以及买卖合同、供用电等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解读了我国刚颁布不久的《侵权责任法》。《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债法》的特色在于,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较为简明,难易适中。 《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债法》适合法律大专院校本科生、研究生,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及法律实务界人士。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合同法(第2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合同法(第2版)》全面、系统而简明地介绍和讨论了合同法的全部内容,反映了最新的民商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精神及规定,吸收了最新的科研成果。《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合同法(第2版)》以解释论为主,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者,有“拓展”、“探讨”、“论争”、“反思”及个别的案例分析供给素材,帮助其理解和消化,扩展其视野,启迪其思维。《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合同法(第2版)》适合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学习合同法之用。
民法总论(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总论(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是作者在多年民法教学的基础上,改革民法教材常用的教学体例和叙述方式,对新的教材编写方式的尝试。本书首先对民法入门知识进行引导式介绍,随后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自然人、法人、民法上的时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等民法基础知识进行系统的阐述,最后以案例分析巩固了理论知识的教授和讲解。《民法总论》第二版结合我国重要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进行了修订。 本书可供法律学者、法科学生进行民法研究和学习的参考资料使用,同时,也可供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考使用。
合同法学
《合同法学》是独具特色的专著式教科书,既展现了合同法学的博大高深与复杂精微,也展现了作者对本学科之脉络体系、原理与制度、研习方法等的深刻观察与精辟见解。 《合同法学》贯彻我国《合同法》之大精神,反映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吸收合同法领域的新成果,并有所前瞻。《合同法学》以“精当”为首要宗旨,尽展精品教科书之特质:一,精炼,剔除较为烦琐的论证,吸收合同法及其原理的精髓和要点,深浅适度;二,准确,依据文义、体系和规范目的等方法,客观介绍既有学说,解释法律制度;三,恰当,秉持教科书之本质属性与功用,多为正面阐释,少为批驳否定,适当提出完善建议。另外,在常规叙述部分外,全书还设有“引申”、“探讨”、“反思”、“论争”、“拓展”等栏目,帮助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与理解。 《合同法学》既适于作为法学本研阶段教学与自学用书使用,也可成为法学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不可多得的参考用书。
民法原理与案例分析
《民法原理与案例分析》一书为“学理与判例”系列丛书中的一册。全书通过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解析民法上的重要问题,涉及民法物权、合同、侵权等领域,通过法律评释,法律原理结合立法和实务分析,来对案件判决做出评论,并得出结论。
准物权研究(第2版)
《准物权研究(第2版)》是崔建远教授在准物权领域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第一版刊行后,获得多项国家荣誉,并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 本次新版,作者结合新观点、新思路以及新立法,深考精思、发微抉隐,系统论述准物权理论及制度。一方面,对准物权的性质、物权效力、取得、转让及消灭等进行深度解读;另一方面,对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每一种准物权进行细致阐释。此外,作者亦对前版引起的一些学术争鸣作出回应,对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思考。全书读来创见迭出、视角前瞻,极具理论和实践指引意义。 《准物权研究(第2版)》既适于作为本领域研究人员的必备读本,也适于作为相关实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指导用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合同法(2004年版)(法律专业本科)
当您开始阅读本书时,人类已经迈入了二十一世纪。 这是一个变幻难测的世纪,这是一个催人奋进的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希望、困惑、机遇、挑战,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抓住机遇,寻求发展,迎接挑战,适应变化的制胜法宝就是学习——依靠自己学习、终生学习。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些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合同法(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合同法(第5版)》是一本合同法研习者不可错过的优质教科书。作者对《合同法(第5版)》始终抱持精益求精之心态,无论内容还是文字,都不断追求完美品质。此度推出新版,可谓精雕细刻,甚至字斟句酌,力求概念之准确,阐释之精当。具体而言,作者结合全新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合同法总论部分进行探微和完善,分论部分则大量扩充、改写,全书内容有较大充实与变化。 《合同法(第5版)》共二十九章,体系均衡,讲述精准,深浅有度,适例得当,文字流畅,更于透彻阐说中引入方法论的应用,引导读者思考,实为不可多得的好书!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本书对长期困扰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疑难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既有对物权立法宏观理论和结构的反思,例如对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物权立法的模式选择、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理论的反思,也有对诸如典权、居住权、地役权、准物权、优先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具体制度取舍的论证,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研究,还包括对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设计、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重构的设想、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这些研究成果会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积极影响,增强立法者的信心,提高立法的科学化。 本书适合法学大专院校的学生和研究生学习,也适合司法实践人士阅读。 本书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
一、土地上的权利群及其研究的意义: 物权及其法律的重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可识别的若干个部分,每个部分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物,都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甚至于一宗土地的一部分之上都可以竖立着一个物权,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这些物权群连同某些情况下产生的租赁权、借用权等债权,共同形成土地上的权利群。 土地上的权利与地上权在表述上虽然相近,但两者却是不同的范畴。前者系一组权利的总称,而后者只是一种用益物权,系大陆法系所使用的概念,仅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因此,不可以地上权的概念取代土地上的权利群的称谓。 不过,“土地上的权利”这个称谓,毕竟繁琐,为简洁起见,本书将之统称为“地权”。“土地上的权利群”也相应地被简称为“地权群”。 地权群的内部存在着结构问题,其结果必然发生效力冲突。有冲突就得协调,由此产生了各种地权相互衔接配合的需要。妥当地配置这组地权群,适当地处理上述关系,尤其是协调好地权之间的效力冲突,既是物权法内部和谐性的要求,也是一定社会理念的体现和对立法技巧的检验。各种地权相互衔接配合,协调它们之间的效力冲突,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原则之下集聚着一批规则。这些原则及规则构成物权法的核心规范。制定我国物权法典乃至民法典必须重视它们。既有的法律基本上是分门别类地规定每种物权,关于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方面的规范不多;以往的著述擅长于孤立地阐述每种物权,对于这些地权群体共同作用时的体系效应则关注不够。笔者 的研究及其成果恰好填补这方面的空缺。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的特色: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系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土地法研究——土地上权利群的配置与效力协调》的结项成果,只是为了简洁、醒目和突出主题,才如此定名。 地权群的理论仍然属于民法学的范畴,主要是物权法学的内容,因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同样是物权法的著作。它有别于一般物权法学之处,只在于转换了思考的视角,不是一张平面图式的描画,而是予以立体化的透视。详细点说,它不再是按照物权法学的逻辑逐渐推演,平铺直叙地泛泛地议论物权法,而是以地权之间的效力冲突为议论的主线,突出重点,集中研讨地权群的体系效应。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寻觅每种地权未被人们重视的性质、效力,归纳出具有新意的理论。尽可能地说自己有话可说的话,对于大家熟知的观点尽可能地不再重复。例如,海域使用权、住房有限产权等地权的性质、效力,取水权、勘探权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等等,都具有新意。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反思既有的物权法乃至民法的理论,力求使我国物权法理论符合时代的发展。本书对于德国法律思维模式的利与弊,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分类及其必要性,物权构成的复合性,界定准物权的标准,对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的理解等,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体现了解释论和立法论的结合。之所以采取解释论,是因为我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定数量的相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同一个法律条文解释得大相径庭。其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法律人所遵循的解释规则不尽统一是其中的重要的因素。笔者近年有意采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解释与适用法律,力图通过自己的行为促进解释学的发扬光大。本书系身体力行的结果之一,相当的篇幅都是以解释论的规则解释和适用不动产物权规范乃至民法规范。至于其间可能出现的不合民法解释学规则的现象,那是笔者学植未深的表现,毫无只有如此才是解释论之意。法解释学确实是门科学,且内容丰富多彩,我们只有通过努力学习和细心揣摩才能步入正途。 但应当看到,我国现行法毕竟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并且恰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完善既有的物权制度,设计新型的物权类型,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参考性意见,乃历史赋予我们法律人的使命。如此,立法论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本书中许多议论都属于此类内容。 本来,撰写著作,应当紧扣论题,溢出标题而发出议论,属于跑题,乃写作之大忌。不过,墨守这个成规,对于本书而言则未必完全妥帖。一是因为本书并非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自娱自乐之作,而是要针对我国物权立法乃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所提出的种种意见和方案进行分析和评论。有些意见和方案不但含有地权的内容,而且涉及到其他物权或者物权的一般理论,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就难免会超出地权的范围。二是因为诸如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等基本理论,并非单纯应用于地权,还要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物权。讨论这些问题不可能完全囿于地权。三是因为本书要回应若干批评意见,为把问题说得清楚,有时也会涉及地权以外的制度及其理论。四是因为便于叙述的需要。每句话都特意使用地权的称谓,不但罗嗦,有时也不适当。三、发展与开端: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相较于《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在若干观点上有所修正、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为《渔业法》)等法律不正面规定渔业权等准物权,显现出来的缺点,现在看得更加清楚,因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便概括得较为全面。(1)养殖许可、捕捞许可、狩猎许可、特许猎捕等,在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与许可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上,只是表现了前者对于后者从事养殖、捕捞、狩猎等活动的允许,后者从事这些活动具有合法性;但它们并不当然地使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一种民事权利,似乎意味着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恩赐于许可证持有人从事养殖、捕捞、狩猎等,该行政主管部门随时可以收回此类恩惠;许可证持有人没有民事权利,凭什么对抗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地撤销许可证的行为?(2)渔民取得养殖证、捕捞许可证,猎捕者取得狩猎证、特许猎捕证,折射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就是后者必须尊重前者的这种行政行为,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它们并不当然地使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地说,是养殖权、捕捞权、狩猎权。没有这些民事权利,也就产生不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许可证持有人便无正当权原地对抗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就难以及时和有效地得到救济。(3)不规定渔业权、狩猎权,遗漏众多类型的水权,渔业经营者、用水人、狩猎人的预期便不确定,短期行为就在所难免;渔业经营者、用水人、狩猎人的权利类型及边界不明,不易被他人了解,其合法利益容易遭受侵害,加上救济方式缺乏或者救济不及时,会促使渔业经营者、用水人、狩猎人的行为情绪化,恶化水产资源,掠夺性地捕捞,野蛮地猎杀野生动物,破坏法治。(4)不规定渔业权、狩猎权,遗漏众多的水权类型,对从事养殖业、捕捞业的申请、有些水权申请、狩猎申请予以审查、批准就没有确定的项目,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水权许可证、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发放就名实不符,行政监督管理就变得无的放矢,养殖证、捕捞许可证、水权许可证、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吊销就失去真正的意义。一句话,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无所附丽,会失去生命力。(5)权利的对面就是义务,不规定渔业权、狩猎权,遗漏若干水权类型,就意味着义务的类型与范围不明,渔业经营者、用水人、狩猎人不清楚其负担的类型与边界,其行为反倒容易不规范。渔业经营者、用水人、狩猎人的义务种类与程度不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难以认定他们是否违反了义务,会出现该处罚却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为根据的怪现象。显而易见,上述法律规范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如果说,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干是行政法律规范,那么其基础则为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的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没有基石,大厦难以建立;没有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准物权,就形不成壮丽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大厦;即使勉强建成,也会倾倒。日本、中国台湾等境外的矿业法、水法和渔业法重视矿业权、水权和渔业权,详细规定各种准物权的类型与效力,同时也就明确了采矿人、用水人、渔业经营者的义务和边界,效果较佳,值得我们借鉴。(6)不规定渔业权,在渔业领域形成有关养殖、捕捞的权利空白,其他权利可能会乘虚而入,占据本来应当由渔业权作用的领域。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与要保护的利益不易匹 配,内容和外形可能不一致,难免出现问题,海域使用权的出现并运用于实务,可算一例。(7)不规定渔业权,本应由渔业法规范的领域,可能被其他法律所管辖,而这恰恰形成法律调整的错位。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为《海域使用管理法》)适用于渔民在渔场捕捞、在水域养殖的领域,就是法律适用的错位。法律本来是对实际生活关系的“翻译”,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然后又反作用于实际社会生活。就是说,只有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生活要求的法律规范调整该实际社会生活关系时,才会使实际生活正常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在法律适用错位的情况下,就难免以不符合实际生活需要的法律规范调整该社会生活关系,这只能是扭曲正常的社会生活关系,轻者效益不佳,重者使社会关系遭到破坏,阻碍社会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以“大跃进”的政策。统领经济建设,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就是明证。将《海域使用管理法》适用于本应由《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章作用的海域,也会带来不利的后 果。这被不幸而言中了。 2、关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概括,《准物权研究》虽然提出了若干新的观点,但尚未上升到更高的境界加以认识,《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明确总结出了三种概括方法:一是继续沿用传统的概括,坚持物权的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二是彻底推翻传统的概括,把所有种类的物权,包括典型物权和准物权,作为审视的对象,重新抽象、概括出适应于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三是放弃统一概括的方法,走类型化的路径,即,对于典型物权及某些准物权,仍然以特定性来说明其客体的属性,对于取水权等准物权,则不再承认其客体具有特定性。并进而指出,时至今日,已经清楚地显示出来,并非所有的物权客体都具有特定性,就是说传统的概括不适当,应予修正。还评论说,第二种推倒重来的方法,如果能够得出符合实际的且有用的结论,自然为首选的模式。在历史上,哲学大师黑格尔曾经系统地总结了西方哲学史,把一切都置于“绝对观念”的审判之下,建立了其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他用其概念辩证法推演出一个无所不包的绝对体系。在 黑格尔看来,绝对统摄着人类的全部过程和全部生活,它“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他完成了一个涉及真善美的全面性及三者内在统一的,完全辨证化了的唯心主义意识原理的思想体系。他把“和谐的统一和充分的自我意识”两者统一起来,也就是把原始的美丽的统一和人的自由、自主性统一起来,把理性、道德、自由和欲望、感情、自然统一起来。我们现在就仿效这种作法,在物权法上,从各种物权的属性中抽象概括出来物权客体的性质,建立统一的可以解释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的理论,我们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界定适应于所有类型的物权的客体,能否做到呢?工程浩大,恐怕一时难以完成。既然如此,我们可否彻底放弃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抽象?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把握物权客体的属性具有许多积极的意义。例如,可以有助于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认清物权内部的类型,设置适当的物权公示方法,等等。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采取类型化的路径来概括物权客体的属性。 所谓类型化的路径,是放弃对全部物权客体的属性作统一说明的企图,不再追随黑格尔整合形而上学,形成一个完美体系的脚步,不做不能为的事情,而是把客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独立性只用来说明典型物权的客体的属性,对取水权等物权类型用其他的属性来揭示。 后两种方法各有千秋。采取统一概括的方法所形成的学说,无疑属于宏大的理论,具有体系化、简洁明了、普遍适用等优点,体现出高屋建瓴的气势。只要采用统一概括的方法形成的理论是适当的、正确的,我们就应当尽量采用这种方法抽象理论。类型化的方法,可以容易地保证抽象出来的理论适合于被审视的对象,避免以偏概全,适用时也方便。 3、德国权威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在三个层次上使用权利客体的概念,形成所谓“三阶层客体理论”。这是否会影响到我们对物权客体的认识,是否会引起对我国既有的客体理论的修正,是否会改变土地作为物权客体的标准?《准物权研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就此发表了如下意见: 第一,由于土地属于有体物,不符合第二阶层的、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的规格,因此在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情况下,显然应当运用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的理论来审视它。土地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作为使用权的客体等,均属此类。 第二,按照拉伦茨教授的“三阶层客体理论”衡量,在土地使用权作为客体的情况下,它应当属于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 第三,关于权利客体,既然被命名为权利的客体,未称之为行为的客体,就不宜从处分行为的客体的角度把握,而应当从处分权的客体的层面理解和说明。但这样一来,会产生如下问题:首先,在有些情况下,如在有体物买卖合同场合,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与债务人的给付的标的是同一的: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是买卖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给付的标的形式上是买卖物,实质上仍然是买卖物的所有权。在我国民法学者的思维模式中,对买卖物及其所有权的定位,倾向于作 为出卖人给付的标的,或者说是债务所指向的对象,而鲜有从权利的客体理解的。原因之一就是债务指向的标的距离权利的客体较远。其次,上述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将权利客体与法律行为的客体混为一谈,与中国民法学的有关理念不相符合。相当数量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系当事人依法律行为所表示企图实现之社会生活关系,亦可谓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法律行为的标的,指法律行为的内容,亦即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所预期发生的私法上的效果。据此观点,法律行为的标的(客体)就是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而权利客体只是权利所作用的对象,物权以对特定物之排他支配为内容,故物为物权的客体。可见,法律行为的客体与权利的客体处于不同的层次上,两者包含的内容非常不同。第三,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二分的架构下,处分行为的客体是权利,负担行为的客体是行为,由此可知,拉伦茨教授所谓法律行为的客体,限于处分行为的客体,就是说,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大多适用于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场合。十分明显,由于我国现行法未确立物权行为制度,因此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对于中国民法来说,可以借鉴的意义有限。第四,该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混淆了处分权与形成权之间的界限,因为终止、撤回或撤销合同,从而废止法律关系,或者变更合同,从而变更法律关系,都是形成权行使的结果。我们到底是在讨论处分权的客体,还是形成权的客体?如果是后者,那么便有第五,拉伦茨教授的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所议论的对象有时便离开了物权客体的范围,因为物权系支配权,而非形成权。尽管诸如狩猎人的取得权、捕鱼人的取得权、矿产权利人的取得权、国库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8条第2项对原所有人抛弃的土地的取得权等所谓物权取得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形成权,但它们毕竟具有排他性,属于物权或者说与物权很相近的权利,而同形成权区别开来。结合本书的研讨对象及范围,所谓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只有很少的情形才会成为地权的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权的或者租赁权的标的物,可属于此类。 第四,将一个人的各种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且一体处分,中国法上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似乎算上一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为《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31条第l款)。受扶养人的财产依据该法律行为可以全部移转给扶养人。于此场合,可以视为受扶养人享有一个“总的处分权”,他将其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被一体处分”给扶养人。但是,这 与拉伦茨教授关于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的规格仍然存在着差异:其一,受扶养人的财产不是以一个权利的态样存在和移转的。其二,套用德国民法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二分的架构,遗赠抚养协议相当于德国民法上的负担行为,负担行为只产生债权债务,不直接引发权利的变动,因而,遗赠抚养协议与受扶养人财产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拉伦茨教授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的类型。其三,即使依照我国民法,受扶养人财产的移转不是遗赠抚养协议生效的直接效力,而是其履行的效果。再说,对遗赠抚养协议之类以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分析解释的实际意义何在,尚不清楚。其四,在前苏联民法上,虽然有学说对财产的界定与德国民法理论相同,但在其继承法中,财产不仅包括某人的权利,也包括他对他人所负的财产债务(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第420条)。这也影响到中国的民法理论,对此应予注意。有鉴于此,“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欲真正运用于我国的实务,需要做些适当的修正,比如,不要求财产形成一个法律规定的“独立的权利”,不要求存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或认可的“总的处分权”。 在日本,特别法规定了财团抵押权制度,将一个企业的财产的集合体作成一个财产目录的“财团”(Inventar)。该“财团”的构成方法,可有两种。一种是以不动产为中心构成的方法,将机械、器具等动产与不动产作成一体化,形成“不动产财团”。该“不动产”的组成采取任意选择主义,当事人以在财团目录中记载的物构成财团。另一种是以企业设施全体作为一个“物”看待,形成“物财团”,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因企业全体作为一个“物”,所以,物财团的组成不是当事人的任意选择,而是采用以构成企业全体一体性的财团的当然归属主义。这种财团抵押权与其客体之间的关系,在客体方面除了欠缺一个法律规定的“总的处分权”外,其他的都符合“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的要求。 4、关于海域使用权,笔者在《准物权研究》的写作接近尾声时才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来不及静心思考它的性质、类型、效力等问题。《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已经明确地将其定位在用益物权,对于它与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在解释论上有了确切的意见,在立法论的层面,建议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要承认它。 5、关于物权法定主义,《准物权研究》尚未反思关于物权法定之“法”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这个通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的规定,《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认为,该法第9条规定,本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至少从理论上讲,该条规定未排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民事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如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这些民事基本制度也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规定。至于实际上是否如此,尚待观察,需要研讨。 6、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准物权研究》虽然不赞同所谓我国现行法已经确立了物权行为制度之说,亦不认为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承认这项制度,但是从理论上详细分析的工作一直没有完成,而《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用了相当的篇幅阐述我国民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应当采取的态度。 7、关于恢复原状,《准物权研究》定稿时虽然隐约感到其含义可能不限于两种,但尚不清楚确切的类型及其相应的含义,《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已经明确地指出,它在大陆法系上的类型及其含义大致有五种,在中国民法上共有四种,一是将受到损害的有体物修复如初,二是使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回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或者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三是与不当得利返还、损害赔偿相并列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四是同时为一种权利和一种义务。 8、关于返还财产,《准物权研究》一带而过,《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已经阐述得相当详细,在中国民法上它包含六种类型,一是物的返还请求权,二是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合同权利,三是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四是物的返还请求权与合同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竞合,五是担保权消灭时担保物返还请求权,六是返还财产的结果达到回复原状。 9、关于侵权责任的方式是否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准物权研究》持否定的态度,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有所缓和,不再坚决反对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模式。 10、关于物权救济模式,《准物权研究》只是从正面进行阐明观点,并且属于要点式的风格,《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则有针对性地通过驳论来进一步确立自己的观点。 笔者也清醒地意识到,《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的交稿付梓并非工程的竣工,而是土地上权利群研究的开始。其原因有三:其一,按原计划,《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包括“程序论”,就是其他各论也都要细细琢磨,但结项在即,不容再拖,只好留下今后光顾土地上权利群领域的理由。其二,本书相当篇幅的议论都属于立法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时,就是土地上权利群规范解释和适用之日。其三,不但本人的研究水平在不断提高,心得逐渐产生,使得本书的内容应该不断丰富,而且也需要将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时地吸收进来。